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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日治台灣警察與現代生活秩序的形塑:以違警罪的即決為中心
作者:吳俊瑩
作者(外文):Chun-Ying Wu
校院名稱:國立臺灣大學
系所名稱:歷史學研究所
指導教授:王泰升
學位類別:博士
出版日期:2020
主題關鍵詞:文明開化犯罪即決例台灣違警例殖民現代性日常生活史civilizationPolice Summary JudgementTaiwan Police Offence Lawcolonial modernityeveryday-life his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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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論文探討日治時期的違警罪如何透過警察與即決程序型塑現代生活秩序。違警罪是與庶民生活關係最為密切,基於對文明生活秩序的想像所設定的規範。
違警罪所規範的並非惡性重大的犯罪行為,而是對於文明進步生活的想定,是以個人作為現代法律生活的主體,就身體的外顯行為;人與人的交往方式;個人與集體人群社會的互動;人與公、私空間的關係;人在空間中的交通移動;人與自然界的關係等面向,透過禁止與處罰手段建立文明與理性的生活秩序。
違警罪最初由日本人引進台灣時,是以法定刑為拘留或科料(小額罰金)的違法行為來界定其範疇,實體規範散落於舊刑法違警罪、地方縣廳的「違警罪目」,以及日常生活的各種行政管制規則,內容包羅萬象,並搭配即決制度而得由警察告發、處罰。1908年因日本新刑法施行所帶來的法制變動,台灣總督府制定了「台灣違警例」之後,違警罪的概念與範疇向「台灣違警例」收斂,該法的規範內容有承襲自殖民母國的原型,以及針對台灣在地統治問題所設定的規範。
台灣的警察採分散式配置並維持高密度警力下,警察的可見性高,加上常態性巡邏與專案行動,違警罪取締強度雖有地域上的差異,整體而言具備深入都市與非都市民眾的日常生活的結構條件。從違警罪即決的趨勢來看,當平地治安獲得控制後,1901年起違警罪取締件數隨即攀升,除1910年代前半略有下降,取締強度持續成長,於1936年達到高峰,且台灣對違警罪的取締強度比日本本土及朝鮮都來的高。
違警罪是透過警察與即決手段,以禁止而非誘導性的方式推動現代生活方式,但在殖民的情境下,警察對違警罪的解釋適用、執行上不乏濫權的情況,此從當事人不服即決向法院聲請正式裁判的分析亦能獲得印證,加上執法時不免會出現的民族差別對待,皆影響著違警罪即決的成效,只能一時性地改變人們的外在行為,尚未完全深化為內心的道德觀;不過從戰後外省人對台灣社會的外部觀察來看,經過日本統治的台灣人在日常生活的公共性及衛生性,已有一定程度的提升。
然而,透過警察推動現代生活秩序有其限度與限制。「台灣違警例」規範本身不僅「規訓過頭」而帶有殖民性;在警察政治陰影的籠罩下,違警罪亦被用於展現行政權威,作為推動政務的處罰手段,並且在1920年代以後用被來壓制台灣人的政治生活,連帶使台灣人產生反感,模糊了該法屬於現代性的一面。
This thesis is discussing how the police offences during the Japanese Rule period shaped the modern life order by the police and summary Judgement. The crime of police offences is very closely related to the life of the common people and based on the norm set by the imagination of the civilized life order.
The police offences are not vicious and serious crimes, but the assumption of a civilized and progressive life. It regards individual as the subject of modern legal life, based on the value standard of civilization and rationality. In order to enable people to achieve this value standard, corresponding restrictions, prohibitions and punishments in the aspects of the physical behavior; the ways of interactions between people; the social interaction between individuals and the public;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eople and public and private spaces; the transportation and the human-nature relationship.
When the police offence was first adopted to Taiwan by the Japanese, its scope is defined by the illegal behaviors and the punishments are detentions or small fines. The police offenses included the police offenses of the old Japanese Criminal Code, the police offenses of local counties, and various administrative rules concerning daily life. The content includes all-encompassing, and combines with a summary judgement system, that the police can report and punish those crimes by themselves. In 1908, due to the changes in the legal system resulted from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new Penal Code of Japan, Government of Taiwan enacted the Taiwan Police Offence. The concept and scope of police offences converged to Taiwan Police Offence Law. The content of the norms included prototypes inherited from the colonial mother country and some provisions that are attempted to solve the problems of Taiwan’s local rule. This will be the main topic of this thesis.
In Japanese colonial period, Taiwan’s police are deployed in a decentralized manner and maintained a high-density police force with high police visibility. Although the intensity of suppression varies geographically, the visibility coupled with regular patrols and ad hoc operations, overall has the ability to effect the daily life of people in urban and non-urban areas. When public security in plain areas was under control, the number of police offence crimes began to rise in 1901, and slightly declined in the first half of 1910. As the intensity of the suppression continues to grow. The number of police offence crimes reached a peak in 1936. The enforcement intensity of the police offences in Taiwan is higher than in Japan and Korea.
As far as changes in daily life are concerned, the police offences is promoted in a prohibitive rather than inductive way through the police and summary judgement. Moreover, because Taiwan as the colony of Japanese, there is a lot of abuse in the interpretation, application and enforcement of police offences by the police. This can be confirmed by the analysis of the cases appealing to the court for formal judgments. In addition, ethnic differential treatment that inevitably appears during law enforcement affects the effectiveness of summary judgement of police offence. The police offences and the summary judgement can only change people’s external behavior temporarily and has not yet fully deepened their inner morality. However, from the external observation of mainland Chinese people after World War II, the publicity and hygiene of Taiwanese society under Japanese rule has been improved to a certain extent.
However, promoting a modern order of life through the police has its limits and restrictions. Taiwan Police Offence Law is not only “over-disciplined” but also colonial. Under the shadow of police politics, the police offences has also been used to demonstrate administrative authority and to promote administrative works. From the 1920s, it was used to suppress the political life of Taiwanese, which in turn made Taiwanese resented. The modernity of the police offences was blurred.
徵引書目
一、史料、檔案等
(一)史料
山野金藏,《新舊刑法對照》。東京:有斐閣書房,1909年五版。
中村泰忠,《臺灣總督府法院判決錄》,第壹輯第七卷。台北:出版單位不詳,1903。
內政部警政署、臺灣省警務處編,《臺灣警務統計分析》。台北:編者,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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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閣官報局,《法令全書・明治40年》。東京:內閣官報局,1912。
內閣統計局編,《日本帝國第三十九統計年鑑》。東京:東京統計協會,1921。
內閣統計局編,《第五十六回大日本帝國統計年鑑》。東京:東京統計協會,1937。
內閣統計局,《第五十八回大日本帝國統計年鑑》(東京:東京統計協會,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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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閣官報局,《法令全書・明治二十九年》。東京:内閣官報局,1912。
内閣官報局,《法令全書・明治四十二年》。東京:內閣官報局,1912。
手島兵次郎,《明治二十八年至明治四十年台灣法務成績集》。台北:法院月報發行所,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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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普及會編,《解說書式總攬:附岩手縣縣令類聚》。水戶:法律普及會,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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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總督府,《大正八年分臺灣總督府事務成績提要第二十五編》。台北:臺灣總督府,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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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總督府,《公學校用漢語讀本卷五》。台北:臺灣總督府,1931年第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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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總督府,《明治三十七年分臺灣總督府民政事務成蹟提要》。台北:出版單位不詳,出版年不詳。
臺灣總督府,《明治三十七年分臺灣總督府民政事務成蹟提要》。臺北:出版單位不詳,出版年不詳。
臺灣總督府,《明治三十七年分臺灣總督府民政事務成蹟提要》台北:台灣總督府:1905。
臺灣總督府,《明治三十八年分臺灣總督府民政事務成蹟提要》台北:出版單位不詳,出版年不詳。
臺灣總督府,《明治四十三年分臺灣總督府民政事務成績提要第十六編》。台北:出版單位不詳,出版年不詳。
臺灣總督府,《明治四十四年分臺灣總督府民政事務成績提要》。台北:出版單位不詳,出版年不詳。
臺灣總督府,《明治四十四年分臺灣總督府民政事務成績提要第十七編》。台北:出版單位不詳,出版年不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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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總督府警務局,《昭和十年臺灣の警察》。台北:臺灣總督府警務局,1935。
臺灣總督府警務局,《昭和十年臺灣の警察》。台北:臺灣總督府警務局,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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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總督府警察官及司獄官練習所,《臺灣地方警察實務要論》。台北:臺灣總督府警察官及司獄官練習所,1931。
臺灣總督府警察官及司獄官練習所編纂,《司法警察》。台北:臺灣總督府警察官及司獄官練習所,1940第十一版。
臺灣總督府警察官及司獄官練習所編纂,《警察法總論》。台北:臺灣總督府警察官及司獄官練習所,1926。
澎湖廳警務課編,《昭和七年九月澎湖廳警察法規》。台北:株式會社帝國地方臺灣出張所,1932。
編者不詳,《大正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臺南州訓令第三十八號別冊臺南州報告例》。台南:出版者不詳,1920。
總督府法務課,《臺灣法務十年統計》。台北:編者,1906。
(二)檔案
《臺灣總督府檔案》(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殖民地ノ司法制度並ニ裁判事務ニ關スル調查ノ為〕法院判官鈴木宗言香港海峽殖民地ヲ經テ歐米各國ヘ派遣ノ件(總理大臣)」,典藏號:00000681042。
「人夫取締ニ關スル告諭」,典藏號:00000011026。
「公眾道路ニ供シタル檐下取締」,典藏號:00000093014。
「台中廳違警罪目制定(台中廳廳令第二十二號)」,典藏號:00000736130。
「台東廳廳令第六號違警罪目設定」,典藏號:00000392092。
「台南廳廳令第九號明治三十五年八月廳令違警罪第一條二十號ノ次ヘ追加」,典藏號:00000843008。
「台灣違警例中改正ノ件(府令第一九四號)」,典藏號:00010418003。
「民事拘留規則制定ノ件(覆審法院長)」,典藏號:00011115015。
「民事調停召喚不應者ノ件ニ付各廳長ヘ通牒」,典藏號:00000982006。
「犯罪即決ニ關スル律令發布ノ件」,典藏號:00000982001。
「犯罪即決ニ關スル律令發布ノ件」,典藏號:00000982001。
「犯罪即決例中疑義十一件」,典藏號:00011107010。
「犯罪即決例制定ノ件(覆審法院長)」,典藏號:00011115014。
「犯罪即決例第一條三號行政諸規則ノ意義府議決定各廳長ヘ內牒ノ件」,典藏號:00000998023。
「白井八州雄(兼任總督府屬;勤務)」,典藏號:00010223063X002。
「地方違警罪目標準制定(內訓第二六號)」,典藏號:00000713006。
「佐倉孫三蕃地事務ヲ囑託ス」,典藏號:00001722037X002。
「即決官職務要項中改正ノ件」,典藏號:00010458015。
「宜蘭廳廳令第四號違警罪目中改正ノ件」,典藏號:00000828002。
「府令第五十九號台灣違警例」,典藏號:00001370026。
「拘留又ハ科料ニ該ルヘキ犯罪即決處分ニ關スル件通達」,典藏號:00000355001。
「拘留又ハ科料ノ刑ニ該ルヘキ犯罪即決例ノ件」,典藏號:00000062027。
「拘留又ハ科料ノ刑ニ該ルヘキ犯罪即決處分手續制定ノ件」,典藏號:00000062028。
「明治三十七年府令第三十四號民事爭訟調停等ヲ取扱ハシムル律令施行細則中改正ノ件」,典藏號:00001192003。
「明治三十年中違警罪即決件數表」,典藏號:00004553008。
「法院條例中改正ノ件(覆審法院長)」,典藏號:00011115012。
「南投廳違警罪目制定(南投廳廳令第七號)」,典藏號:00000737002X006。
「南投廳廳令第四號三十五年廳令第七號南投廳違警罪目廢止」,典藏號:00001928072。
「律令四號犯罪即決例中改正ノ件」,典藏號:00001463011。
「恒春廳廳令第十號違警罪目中追加」,典藏號:00001186061。
「恒春廳廳令第三號廳違警罪」,典藏號:00000966003。
「苗栗廳違警罪目制定(苗栗廳廳令第六號)」,典藏號:00000735083X001。
「桃園廳廳令第二號本廳違警罪目中一項加フ」,典藏號:00001287002。
「基隆廳廳令第三號三十五年廳令第十五號追加」,典藏號:00001175003。
「深坑廳廳令第五號違警罪目中追加ノ件」,典藏號:00000830005。
「第三十六號縣令十二號違警罪目中追加」,典藏號:00000088020。
「雲林出張所違警罪目取消方訓令」,典藏號:00000034002。
「新刑法施行後刑ノ加重減輕ニ關シ嘉義廳長ヘ通牒」,典藏號:00011107026。
「違警罪目(台南廳廳令第六號)」,典藏號:00000740052。
「違警罪目制定(鹽水港廳廳令第八號)」,典藏號:00000739070。
「違警罪即決ノ件ニ付臺中縣知事及澎湖島司ヘ通知」,典藏號:00000062025。
「違警罪即決處分ニ關シ臺北縣知事ヘ通知」,典藏號:00000062026。
「違警罪制定」,典藏號:00000011039。
「違警罪取扱處分者ノ件府議決定〔及ヒ各廳長ヘ通牒〕」,典藏號:00000586009。
「彰化廳廳令第九號彰化廳違警罪目中追加」,典藏號:00000956007。
「臺中廳廳令第一號違警罪目第一條第二十一號ノ次ニ二十二、二十三號追加」,典藏號:00001180001X001。
「臺北縣縣令甲第十二號臺北縣違警罪目」,典藏號:00000088008。
「臺北廳廳令第壹號違警罪目ノ件」,典藏號:00000823001。
「臺東廳廳令第七號違警罪目中改正ノ件」,典藏號:00000967007。
「臺南廳廳令第四號違警罪中改正」,典藏號:00001184001X004。
「臺灣違警例」,典藏號:00002800003。
「臺灣違警例中改正ノ件」,典藏號:00001780013。
「臺灣總督府法院判官鈴木宗言覆審法院長ニ補ス」,典藏號:00000572040。
「澎湖廳廳令第八號違警罪目改正」,典藏號:00000495076
「澎湖廳廳令第五號三十五年廳令第五號中追加ノ件」,典藏號:00000968005。
「澎湖廳廳令第六號違警罪中追加ノ件」,典藏號:00001078006。
「澎湖廳廳令第六號廳支廳ニ提出スル文書テハ捺印ヲ要ス、澎湖廳廳令第七號三十五年廳令第五號中追加」,典藏號:00000968006。
「澎湖廳廳令第四號澎湖廳違警罪目中第十一號改正、澎湖廳廳令第五號阿片取締細則」,典藏號:00001297023。
「縣令又ハ島廳令ニ罰則ヲ付スル件」,典藏號:00000062024。
「蕃薯藔廳廳令第十三號三十五年廳令第十一號中改正」,典藏號:00000964065。
「警察官吏服務心得」(1895-10-13),典藏號:00000004010。
「廳令第十八號同第十九號發布報告ノ件、阿猴廳」,典藏號:00000881031。
《公文類聚》(東京:日本国立公文書館)
〈違警罪即決例制定〉,請求番號:類00246100。
〈違警罪即決例中改正法律〉,請求番號:類01767100。
〈関東州犯罪即決例ヲ定ム〉,請求番號:類01332100。
〈台湾総督府拘留又ハ科料ノ刑ニ該ルヘキ犯罪即決例ヲ定ム〉,檔號:A01200856800。
〈南洋群島犯罪即決例ヲ定ム〉,請求番號:類01486100
〈犯罪即決例ヲ定ム〉,請求番號:類00980100。
〈犯罪即決例中改正律令案〉,請求番號:類01630100。
《公文録》(東京:日本国立公文書館)
「違警罪即決例制定ノ件」,請求番號:公04017100。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檔案管理局)
〈防止盜食甘蔗辦法〉,檔號:A313300000K/0035/06209/05。
後藤新平文書(株式会社雄松堂書店・漢珍資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制作)
「その他 台湾労働者ニ関スル意見 後藤猛太郎より後藤民政長官宛 明治卅六年十一月四日」
「台湾司法制度私見 法務課長大島久満次より民政長官後藤新平宛 明治三十一年八月十二日」
「本島人巡査任用ニ関スル意見書 台北地方法院検察局検察官猪瀬藤重より台湾総督男爵児玉源太郎宛 明治三十二年四月九日」
「民事拘留笞刑復興及ヒ軽罪ノ即決裁判権ヲ警察官ニ附与セントス ル律令案ニ対スル意見書・他覆審法院検察官長尾維孝より台湾総督男爵児玉源太郎宛明治三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台湾近況報告書類(一括)巡查異動」
「司法及び警察関係 罰金及笞刑処分例(律令案)・他」
「台湾布政の急務問題 明治三十年七月二日」「台湾近況報告書類(一括)郵便遭難度数及物数明治三十一年自一月至十二月」、「郵便遭難度数及物数明治三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月調」
(三)公報、報刊
《大公報》,香港版。
《官報》
《宜蘭廳報》
《府報》
《朝日新聞》
《朝日新聞》
《漢文臺灣日日新報》
《臺中縣報》
《臺中縣報》
《臺北縣報》
《臺北廳報》
《臺東廳報》
《臺南新報》
《臺南縣報》
《臺南縣報》
《臺南廳報》
《臺灣民報》/《臺灣新民報》
《臺灣新報》/《臺灣日日新報》

二、時人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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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村庸,《臺灣違警例通眼》。台北:文明堂,1923。
土屋良遵,《立憲國民教本》。東京:東京寶文館,1916。
大矢根岩雄,《警察犯處罰令違警罪即決例解義》。東京:青文社,1923。
小野真盛,《警察官對民衆臺語訓話要範》。台北:臺灣語通信研究會,1935。
山根勇藏,《臺灣民族性百談》。台北:杉田書店,1930。
中島利郎、吉原丈司編,《鷲巣敦哉著作集I警察生活の打明け物語》。東京:緑蔭書房,2000。
井出季和太,《臺灣治績志》。台北:臺灣日日新報社,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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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島兵次郎,《臺灣制度大要》。台北:法院月報發行所,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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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岡巖,《臺灣風俗誌完》。台北:臺灣日日新報社,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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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科警察語學講習資料(四十六)〉,《語苑》,第24卷11號(1931年11月),頁5-28。
〈乙科警察講習資料(十二)〉,《語苑》,第21卷12號(1928年12月),頁5-24。
〈大體に於いて 深耕に無理あり〉,《法政公論》第8號(1935年3月),頁21。
〈公德心のことども〉,《まこと》第308號(1938年4月),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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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例・召喚不應事件〉,《法院月報》第2卷第7號(1908年7月),頁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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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合真永,〈警務用語(其三十二)〉,《語苑》第13卷第12號(1920年12月),頁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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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悅三,〈警務用語(二十二)・臺灣違警例用語〉,《語苑》第25卷第11號(1932年11月),頁5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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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日方純夫,《警察の社会史》。東京:岩波書店,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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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弘、沈孟穎、黃淑媛、陳麗安、朱政麒,《臺灣現代性博物館展示資源研究》。台北:國立臺灣博物館,2010。
王泰升,《去法院相告:日治台灣司法正義觀的轉型(修訂版)》。台北:國立臺灣大學出版中心,2017。
王泰升,《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修訂二版)》。台北:聯經出版事業限公司,2014。
王泰升,《台灣法律史概論》。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7修訂五版。
王泰升,《具有歷史思維的法學:結合台灣法律社會史與法律論證》。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0。
王泰升,《具有歷史思維的法學:結合臺灣法律社會史與法律論證》。台北:王泰升,2010。
王泰升,《臺灣法律現代化歷程:從「內地延長」到「自主繼受」》。台北: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國立臺灣大學出版中心,2015。
王泰升、曾文亮,《二十世紀台北律師公會史》。台北:台北律師公會,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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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井正臣、大日方純夫,《官僚制 警察》。東京:岩波書店,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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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碩斌,《看不見與看得見的臺北》。台北:群學出版有限公司,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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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基,〈從警察制度之比較看台灣與朝鮮”殖民現代性”之差距〉,收入中國社會科學院台灣史研究中心,《近代台灣史研究的新進展(下)——紀念抗戰勝利與台灣光復70周年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9,頁469-494。
文竣暎,〈植民地司法制度の形成と帝国への拡散:初期台湾型司法制度の成立に至る立法過程を中心に〉,收入浅野豊美、松田利彦編,《植民地帝国日本の法的構造》。東京:信山社出版,2004,頁3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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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泰升,〈臺灣法的近代性與日本殖民地統治〉,收於古鴻廷、王崇名、王定村、黃書林編,《臺灣社會與文化》。台北:稻鄉,2005。
王珮瑩,〈善與惡的邊緣:不良少年的誕生〉,收入陳姃湲主編,《看不見的殖民邊緣:日治台灣邊緣史讀本》(台北:玉山社,2012),頁10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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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刊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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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玉林,〈後藤新平與傅科的對話-反思日治初期的殖民警察政治〉,《中研法學期刊》7期(2010年9月),頁4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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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谷力,〈明治初年における地方軽犯罪法制の研究(一)——とくに愛知県軽犯罪法を中心として——〉,《愛知学芸大学研究報告 社会科学》第8輯(1959年2月),頁7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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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博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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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佩瑄,〈從《漢文讀本》看日治時期公學校漢文教育的近代化〉。台北:臺灣師範大學台灣文化及語言文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11。
李佳卉,〈日治時期臺灣「污物」處理之研究〉。台北:臺灣師範大學臺灣史研究所碩士論文,2011。
李幸真,〈日治初期臺灣警政的創建與警察的召訓〉台北:臺灣大學歷史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9。
李崇僖,〈日本時代臺灣警察制度之研究〉。台北:臺灣大學法律學究所碩士論文,1996。
沈佳姍,〈二十世紀前半葉臺灣漢人之清潔生活—以身體清潔為主—〉。台北:台北大學民俗藝術研究所,2007。
沈德汶,〈日治時期台灣浮浪者取締制度研究〉。台北:政治大學臺灣史研究所碩士論文,2008。
林正倫,〈日治時期行政法規下的防疫工作——以法定傳染病為中心〉。彰化:彰化師範大學歷史學研究所,2011。
梁秋虹,〈治理底層女性:日本殖民性治理與被治理者的政治(1895-1937)〉。台北:臺灣大學社會學研究所博士論文,2013。
陳俊安,〈日治時期臺灣總督府新竹地區的客家社會統治:以《警友雜誌》為例〉。桃園:中央大學客家社會文化研究所,2012。
黃丞儀,〈臺灣近代行政法之生成—以「替現」與「揭露」的書寫策略為核心,1885-1901〉。台北: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2。
黃姿維,〈植民地時代(1895∼1945)における台湾食文化の変遷-日常生活の飲食衛生を中心に―〉。台北:臺灣大學日本語文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9。
黃唯玲,〈日治末期台灣戰時法體制之研究:從戰時經濟統制邁向「準內地」〉。台北: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研究所碩士論文,2008。
楊東叡,〈日治時期臺灣巫覡術士之研究〉。桃園:中央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論文,2013。
蔡明志,〈殖民地警察之眼:臺灣日治時期的地方警察、社會控制與空間改正之論述〉。台南:成功大學建築學研究所博士論文,2008。
蔡易達,〈臺灣總督府基層統治組織之研究──保甲制度與警察〉。台北:中國文化大學日本研究所碩士論文,1988。
鄭淑屏,〈臺灣在日據時期的警察法令與犯罪控制〉。台北:輔仁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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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臺灣總督府職員錄系統」,網址:http://who.ith.sinica.edu.tw/mpView.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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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治法院檔案資料庫:網址http://tccra.lib.ntu.edu.tw/tccra_devel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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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富士,〈台灣童乩的社會形象初探(二稿)〉,網址:http://www.ihp.sinica.edu.tw/~linfs/saman/article/06.pdf(瀏覽日期:2020/7/23)。
秋惠文庫臉書,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FormosaMuseum/photos/a.129976463706593/2193936930643859/?type=3&theater(瀏覽日期2019/4/23)
黃馨儀,〈日治時期之通譯兼掌筆試與臺語表記法之關係〉,2012年度公益財団法人交流協会フェローシップ事業成果報告書,網址:https://reurl.cc/X6Ev7E(瀏覽日期2020/4/22)。
福島新吾,「警察犯処罰令」,国史大辞典,Japan Knowledge,網址:https://japanknowledge.com/library/。(瀏覽日期:2018/5/25)
國立臺灣大學臺灣法實證資料庫,網址:http://tcsd.lib.ntu.edu.tw/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臺灣民族文物辭典」,網址:http://dict.th.gov.tw/term/view/1758(瀏覽日期:2020/7/15)。
賴永祥,柯維思長老的小傳,教會史話,網址:http://www.laijohn.com/book7/648.htm。(瀏覽日期2020/7/21)
遠藤龜吉,〈臺灣憲兵隊執務誌(阿里港)〉,手稿,1896-1898年,無頁碼。(曾令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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