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臺灣社會政策之推行,社會給付之提供,無論於質之演變,或量之擴充上, 均引人注目。就其保障並提高人民實質之生活條件而論,自係可喜之現象。然而,實質生活 條件之保障或提高,常以他人甚至給付受領人本身之一定自由為代價;再者,社會政策常亦 以追求社會平等(或稱實質平等)為目標,此種實質平等與憲法所保障之平等權之關係如何 ,亦有待說明。本文即以此為主軸,嘗試說明以『博愛』為理念之社會目標,其與以『自由 』、『平等』為其保障目標之法治國原則之交互作用情形;期望藉此能較為清晰地界定國家 推行社會政策,提供社會給付時,其於憲法上應遵守之界限何在。惟如是,方能使社會政策 之推行,社會給付之提供,稍稍免於機會政治之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