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責任制度的法律構造存在"原因模式"與"后果模式"的差異。在責任形式多元化的情況下,"后果模式"與后果引導的法律救濟思維特征更相契合。"后果模式"以功能性的責任形式為基礎,不同功能性責任具有不同的構造邏輯和一般要件。根據"救濟與權利一致"原則,不同責任基礎具有相同或相似的結構形式,這為一般責任規范的提出奠定了基礎,不同責任基礎表現為一般責任規范的具體實現形式。一般責任規范與具體責任基礎這種關系的厘清,有助于恢復被異化的責任基礎的功能設置,實現不同責任基礎的效果融合或責任統一。責任融合降低了現行法所貫徹的請求權競合模式的正當性,為共同責任規范的立法抽象提供了可能性。對于中國民法典民事責任制度的建構而言,依"后果模式"配置責任制度是開發《民法通則》"民事責任"編制積極價值的可行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