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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商人團體與社會變遷:清代蘇州的會館公所與商會
作者:邱澎生 引用關係
作者(外文):Qiu, Peng Sheng
校院名稱:國立臺灣大學
系所名稱:歷史學研究所
指導教授:徐泓
學位類別:博士
出版日期:1995
主題關鍵詞:會館公所商會蘇州國家與社會經濟發展Hui-guanGong-suooChamber of commerceSuchowstate and societyeconomic develo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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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導論、結論外,本文共分四章.導論中,本文提出「國家與社會」的研究取徑,強調討論商人團體要同時考慮以下四項變因: 結社法令, 經濟政策, 市場經濟和都市社會, 才能理解商人團體和社會變遷間的動態複雜關係。第一章分析商人團體出現的時代背景,並整理蘇州會館公所和商會的基本資料。第二章討論商人團體組織方式和結社法令間的關係。會館公所和商會「結社宗旨」的不同,主要是因為商人團體面對的結社制度不同,,不能過度誇大其間的差異。第三章討論商人團體和地方社會間的關係。
  同鄉關係對兩類商人團體都有作用,同鄉關係和會館公所結社商人的經商活動密切相關,也對商會選舉有重要影響。蘇州眾多同鄉會館、善堂和家族義莊的存在,使商人結社容易援引成案,順利成為地方社會中的「公產」。晚清憲政和地方自治的發展,則 使商會具有「依法自治」的特性。
由「公產」到「依法自治」,可看到商人團體對地方社會的影響力與日俱增。第四章討論商人團體和政府財經政令間的關係。政府對待商人團體態度的不同,使商人解決商事糾紛的能力發生變化,商會向政府協商的能力都比會館公所明顯增強。晚清以前,政府介入經濟事務固然不是為協助商人增進經營和生產效益,但也絕非是要執行所謂「抑商」政策,維持治安教化才是主要目的。晚清公司法、破產法等商事法令的制定,不僅反映政府經濟政策的重大變化,也擴大了商會參與經濟立法活動的空間。
總結各章討論,本文對近代中國社會變遷做的結論是:晚明到晚清間的社會變遷,正是一種由「政府治安、教化政策支持的社會變化」到「政府經濟、憲政政策支持的社會變化」。十六世紀以後市場經濟的發展,使交易行為需要更複雜的商業制度配合,會館公所舉辦的集體活動,諸如和牙行集體議價,提供倉儲、碼頭和度量衡設施等,都使結社商人有效降低經商過程中交易成本。商人結社普遍發展,加上同鄉會館、善堂普遍設立,使十六世紀以後中國都市社會中增添了眾多的民間自願結社,因而出現日益明顯的「管理型的公共領域」(managerial public sphere),發展至晚清則更加普遍,然而,晚明商業制度和都市結社參與公共事務所產生的社會變化,之所以比不上晚清變化幅度的關鍵,則是因為政府政策的差別效果。晚清的劇烈社會變遷,主要是來自政府政策的轉變,由支持治安教化為重心,轉變為支持經濟發展和憲政自治為重心,這種政府部門的鉅大轉變才是晚清社會變遷加速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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