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諸如「胚胎幹細胞實驗」或「胚胎植入前的遺傳診斷」(PGD)等基因治療科技的研究與應用,為生命醫學倫理學帶來了新的挑戰:我們是否仍能在積極優生學與消極優生學之間做出區分?或者說,我們是否還能為逐漸走向自由化的優生學政策設定一個不可踰越的道德界限?本文將闡釋德國哲學家哈伯瑪斯如何運用他的「對話倫理學」來解決這些難題。由於當前關於基因治療之研究與應用的道德爭議,主要涉及胚胎生命權或人類尊嚴是否因而遭到侵犯的問題,以致於相關的討論大都集中在「胚胎是否是人?」或者「生命從何時開始?」的問題之上。哈伯瑪斯反對一般學者從生命的生物-生理學特徵的界定,或從生命起始點的斷定去回答這些問題。他避免犯了隱含在這種回答方式中的「自然主義推論謬誤」,而改採康德式的先驗論證。他從討論「人類傳遺基因組合的不可任意支配性是否是人類自我理解為自律與平等的道德存有者的可能性條件」出發,論證「胚胎的道德地位」不在於他是否直接具有道德的人格尊嚴,而在於他做為人類自我理解為道德存有者的可能性條件,其自然出生的不可任意支配性即是它具有人類生命尊嚴的基礎。本文將重建哈伯瑪斯提出這些觀點的論證結構,並說明他最後如何能以「復原」(Heilung)與「可同意性」(Zustimmbarkeit)這一組概念,來做為對話倫理學在「醫療邏輯」中的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