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有危害防止與協助檢察官追緝犯行之兩大任務,治安良寙,警察是最重要一股力量。對於警察,民眾可以樂觀地期待事前做好預防工作,讓宵小無機可趁,犯罪不會發生;當偶有犯罪發生時,最好警察就像蝙蝠俠或蜘蛛人,凌空而降,讓罪犯當場就伏;或有漏網之魚,警察也能像福爾摩斯或柯南,從蛛絲馬跡中讓真兇無所遁形。 但現實的情況是:犯罪或可控制,但不可能消滅,對於犯罪之防治、追緝,警察仍有許多可待進步的空間。基於警力配置、器材設備、能力侷限或其他條件限制,警察可以被期待,但不應該被苛責。然而,如果問題出在不是因為警察「不能為」,而是「不願為」或「能為而不為」,則應予嚴重譴責,甚至追究相關的法律責任。 警察不作為的法律效果,最常見的就是行政懲處;警察之不作為,也可能構成犯罪,應該受到刑罰的制裁。警察消極不作為的型態有很多種,引發的法律問題難以一概而論。對他人的犯罪行為不予阻止,屬於不作為的參與,一般涉及是否成立不作為的正犯(單獨正犯、共同正犯),或者共犯(幫助犯)的問題。下文首先探討以不作為方式參與他人犯罪情形下的正犯與共犯區別問題,接著討論不作為幫助犯的犯罪成立要件。 雖然我們相信大多數的警察同仁仍是競競業業,戮力從公,但即使是少數份子的偏差,也往往賠上整體警察團隊的形象。本文的目的不在指涉特定個案有無構成刑責問題,而是希望喚起員警同仁消極不作為可構成犯罪的意識,改變不作不錯的消極心態,善盡為民服務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