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殖醫學發達,改變許多過去不可能之事,成為可能之事,同時也增添許多新的問題,其中之一即是 wrongful life 與 wrongful birth 之損害賠償問題。前者乃指新生命就自己被誕生之事實,是否可以期待「不應被誕生卻被誕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後者的問題則在於:因基因分析結果錯誤而生下帶有多種殘障小孩的父母對於醫師是否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wrongful life 之主要在於:人是否有權利「請求不被誕生」,從而對於被誕生之事實請求損害賠償請求權。 wrongful birth 的問題則在於:懷孕婦女為了避免生育帶有殘障之小孩而接受檢查,結果卻事與願違生下帶有多重殘障小孩,雖然身為父母對於小孩有法定扶養義務,但是若對當初醫師之檢查正確,則孕婦會選擇墮胎不會生下帶有多重殘障小孩,所以扶養殘障小孩的費用是否可以視為損害進而要求醫師賠償?不論是 wrongful life 或 wrongful birth 的問題都在何謂損害以及損害之範圍如何界定。 此問題屬於法律解釋之高技術層面問題以及法律哲學問題,所以在國外引起很大爭議,法國民事庭之判決與立法者間之對立,或者德國聯邦法院與憲法法院間的意見分歧,目前我國也有相關之判決,惜未有文獻深入探討,本文希望在此能對各國判決與學說爭議點加以分析探討,期能對於日後法院之判決提供一些可能思考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