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治五十年中,近代西方司法如何在臺灣確立制度且實際運作,為本論文研究的課題。故首先擬就構成整個司法制度核心的法院制度,進行分析,按著則探索法院於行使司法裁判權時,能否排除來自行政權的平預,亦即所謂「司法權獨立」問題。為了解司法之實際運作狀況,也不能不先觀察當時西式法院之設置,及受西方法學訓練的法律專業人員之能力及品性。法院之設置是運作西方式司法制度之「物」的基礎,高品質的司法運作,尚有賴「人」之因素的配合。若能擁有優秀的法律專業人員,普及的法院建築及眾多的員額始可能發揮作用,就猶如巧婦固難為無米之炊,單有米而無巧婦,亦屬徒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