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今崇尚法治,講求證據裁判主義的刑事訴訟制度下,警察鑑識人員是唯一且完全負責現場勘察採證工作的一群。然而,何謂「勘察」?在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30、231條下「封鎖現場、即時勘察」簡短八個字,卻攸關鑑識人員現場勘察作為是否符合訴訟法上正當程序要求的關鍵。相較於大家耳熟能詳的搜索、勘驗、鑑定、強制採樣等處分,有明確的定義及行使權力主體、界限,刑事訴訟法學界及實務界對於「勘察」的論述可謂寥寥可數。本文即在探討現行警察鑑識人員作為於刑事訴訟法之可能定性及權力界限,希望能引起有興趣研究此一主題的先進,共同討論,賦予鑑識工作新的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