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題之標定,首要重點是想藉由警察此一行為主體,應用誘捕偵查技巧時,與預防犯罪之關聯性。按誘捕此一則偵查行為,是長久以來為學理與實務兩方面皆已涵蓋之話題;回顧往昔在誘捕此一大前提中所進行之討論。大抵偏重於誘捕究竟與陷害教唆糾結那些關係,當考慮相關因素難免也就剖析到刑事實體法及刑事程序法,對誘捕行為有著何去何從之論定。誠然這方面的討論,無庸置疑地是,皆與誘捕有著許多相關之問題;惟本文雖再以誘捕作為主題,實無必要再依前人之步驟,作出同樣之討論方向。際此時地提出本文之用意,實是目睹警察平日秉承維護治安之使命[註四],竭心盡力於打擊犯罪、預防犯罪之時、無不盡力運用各種有效作為,以完成打擊犯罪與預防犯罪之雙重目標;但是如果警察人員果真採取誘捕此一偵查行動,是否也能同時達成打擊犯罪與預防犯罪之目標?或者未必?此一問題乃是本文所要論說之重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