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是探討社會保險權利在憲法中所受的保障。首先,分別由國際人權憲章與公約,以及國際勞工公約,探討其中有關保障社會保險權利的規定;接著探討我國憲法對社會保險權利的保障,究竟是依據社會安全基本國策或是基本權的條款?限制社會保險權利的憲法界限為何?最後討論憲法的保障如何具體落實到立法層面?依據諸多國際人權公約的明文規定,社會保險權利是一種具有普世價值的國際人權。司法院大法官有關社會保險的解釋,基本上是根據我國現行憲法中基本國策的規定,並未直接以基本權作為社會保險權利的憲法基礎。本文認為我國憲法中的社會保險權利,應該是經由基本國策具體實現的生存權。經由立法成為人民可以主張的公法上的權利。對社會保險權利的限制,必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戰後社會保險陸續完成立法,憲法所保障的社會保險權利也在我國獲得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