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六十八年總統所公布的「國民教育法」,第一條中開宗明義就說:「國民教育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以養成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為宗旨。」 上述明確規定,目的在使五育均衡發展的教育原則能落實於實際教學活動之中,然而由於「美育」本身的意義曖昧不明,一般教師總以為美勞、音樂等藝能學科就是「美育」,而各藝能學科常缺乏具體有效的評鑑依據,因此在整體的教育活動中,難能獲得應有的重視。 任何教育的實施必須要有發展心理學的基礎,才能在漫長的教育歷程中,建立明確的階段性目標,故欲使「美育」真正在教育活動中落實,建立「美感發展」的理論基礎與實徵資料為當務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