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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信託法原理與商業信託法制
書刊名: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作者:王文宇 引用關係
作者(外文):Wang, Wen-yeu
出版日期:2000
卷期:29:2
頁次:頁309-416
主題關鍵詞:信託信託法商業信託交易成本經濟分析信託財產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代理委任公司受益權注意義務忠實義務名義所有權實質所有權有限責任對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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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國法學界對於信託法的性質素有重大爭議,鑑於傳統分析方法並不能適切釐清此一爭議,本文乃從經濟與功能觀點,說明信託法的基本原理,並剖析商業信託的相關法制。本文首先討論國院公約與外國法制的發展經驗,以凸顯有關信託法律性質的各項爭點,如授權行為的法律定位、信託財產的權利歸屬、受益權的具體內涵、受託人的注意義務等。然後再採取交易成本的分析架構,說明信託法律關係的契約屬性,並闡明如何以交易成本概念進行分析。依此觀點,本文再逐一檢視信託的各項基礎法律關係,包括當事人間的內部關係、當事人與債權人的外部關係、信託財產與其債權人的關係等,以歸納出信託法的原理與功能。 簡言之,信託法的經濟功能在於:當事人可藉著它創設一套獨特的債權債務關係,例如它將信託財產獨立切割出來,一方面納入較完整的經營管理機制,另一方面做為清償特定債務的專屬資產。如此一來,當事人與債權人間就形成各種特殊的「對世效力」:有的法?關係創設了物的有限責任;有的法律關係將實體權利予以切割,使信託財產的「所有權」會因受託人破產與否而產生不同的歸屬效果。為說明信託法的功能,本文從交易動機、資訊地位、財產控制、監督能力、協商成本等觀點進行分析,並援引我國及美國信託法中的各項具體規定做為佐證。整體而言,信託法的強制規定在此種錯綜複雜的法律關係中,發揮關鍵性的協調功能,因而降低某些經濟活動的交易成本,可彌補其他傳統法律關係(如代理的不足)。 本文其次探討商業信託法制,即信託法律關係的商業化與組織化,包括公司債受託機構、退休基金、資產證人、證券投資信託等。商業信託與公司組織兩者具有某些共同點,如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投資人得主張有限責任、財產免於強制執行的保障、受益權得證券化等。另一方面,它們之間亦存有差異,如法律主體性的有無、規範詳盡程度不一等。本文接著再以我國「契約型」與美國「公司型」證券投資信託法制為例,比較它們在法律架構上的異同,並從經濟觀點說明兩者的組織特性與差異。追根究柢,它們採取不同的管理監控架構(如董事制度的取捨)與規範方式(如關係人交易的限制),不啻是兩種為了降低「交易成本」而採取的不同立法規制。從更寬廣的層面來看,它們也對照出一個【契約─信託─公司】的組織化進程,而這正是我們在評估各種法律交易與商業組織的良窳時應謹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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