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選舉制度,特別是累積投票制一直是備受關注和討論之議題,累積投票制是指每一股份擁有董事選舉權,與應選出的董事席次相同,股東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於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用意在保障小股東的選舉權,使少數派股東推派的代表也可以當選董事。在二00一年我國公司法曾做過大幅度之修正,在董事選舉制度方面,對董事之選任制度將自一九六六年便強制規定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董事應採「累積投票制」加以更動。不再強制規定董事選舉應採累積投票制,而是原則上採累積投票制,但若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排除,不受此限。修法後國內出現不少爭議案件,近來則有陽信銀行疑似掏空案和國巨、大毅爭奪經營權案,於陽信銀行疑似掏空案中,據報載陽信銀行董事長陳勝宏夫婦涉嫌違法放貸,遭檢調調查,股東也不滿其透過「全額連記法」改選董監事,認為陳氏家族有意壟斷董事會,故已有四百多位股東連署,將在立法院下一會期向立委陳情提案,希望恢復採取累積投票制。再者便是大毅案,大毅為排拒國巨之併購,董事會決議在股東會新增議程中,出現兩項依公司法第一七二條之一提出的股東提案,但其中一案即為董監改選將採用「全額連記法」。因大毅案中有許多係董事選舉制度中極爭議之部分,故就本事件對我國現行法制有關董事選舉制度加以檢討,並參酌德國法制加以討論,檢驗我國現行法制得當與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