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受公司委託負責公司之經營,股東、甚至其他關係人,如公司員工、公司債權人等,當然期待董事能盡心盡力維護並追求公司利益,以保障相關人士之權益。若董事執行公司業務有違反法令或其應盡之義務致公司遭受損害者,其理應對公司負起相關之民事賠償責任。然而近年來國內公司雖然弊案不斷,不但造成投資大眾蒙受嚴重損失,公司本身亦深受其害,但由公司自己主動出面對失職董事追究民事賠償責任者,卻不多見。 因此,本文將探討公司主動對失職董事追究責任之有關規範及實務發展狀況。首先本文先介紹董事民事賠償責任之現行規範,其次就公司法第27條及掛名董事所衍生之責任歸屬加以分析,最後探討公司如何進行對失職董事責任之追究。至於股東為公司利益追究董事責任而自任原告所提起之代表訴訟,係屬股東訴追董事責任之行為,非由公司本身提起訴訟追究董事責任,因此「股東代表訴訟」並不在本文探討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