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第1項授權規定,發布命令要求實收資本額新臺幣20億元以上之上市上櫃公司,應自2017年1月1日起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改成單軌制。問題是,如此將使我國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會,依其公司有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櫃)實收資本額是否達一定規模,而有8種不同的組織圖像,但如果再計算職司監督功能的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則更有高達12種的組織模式,成為世界上兼容雙軌制與單軌制的複雜公司法制,令人不免質疑公司法制是否有足夠的承載能力?而且,董事會設常務董事(會),此種「會中有會」的獨特法制,除其設置理由完全經不起法事實驗證外,是否能配合董事會組織法制變革,而有本土化之新貌,都是本文探討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