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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國際私法上不當得利問題之研究
作者:陳榮傳 引用關係
作者(外文):CHEN,RONG-CHUAN
校院名稱:國立政治大學
系所名稱:法律研究所
指導教授:劉鐵錚
學位類別:博士
出版日期:1991
主題關鍵詞:國際私法不當得利問題研究台灣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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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在我國法制上,可以說是爭議最多,引人注意卻又乏人研究的制度之一。本
文主要是從國際私法的角度,來探討不當得利的相關問題,全文共分為八章,計四六
九頁。
第一「緒論」係在尚未進入主題的分析以前,對於所採之研究方法,提出基礎性的說
明。本文以為比較法學與國際私法并非遙不相涉,比較法學的開拓提供了國際私法更
寬闊的研究空間,有些國際私法問題的解決,甚至非仰賴比較法學之研究不可。在另
一方面,國際私法的發展在反應比較法學的研究成果之外,由於其自功能性之觀點重
新整理比較法上的概念,其反饋的效果也不容忽視,所以國際私法的研究結論,或許
也可以適時提供比較法學修正觀點的一些參考。當然國際私法本身也是值得比較的法
律領域,透過各國國際私法相關條文的比較與分析,應該會對具有開放性與國際性的
國際私法立法方向的建議,有所助益。
第二章「不當得利之基本概念」,係從比較法的角度探溯不當得利的發展歷史,及各
國法制在繼受此項制度時所為的變革與調整。本文以為從不當得利的發展過程來看,
由觀念的發現到自成體系的獨立發展,始終未改變其他制度之規定是法律終極目的的
指標,不當得利只是協助達成目標的中間手段而已的相互關系。所以從被其他制度吸
收,到被吐放出來自立門戶,不當得利的地位與性質似乎并未由輔助補充者,丕變為
獨挑大樑甚至取代其他制度之請求權之侵略者角色。
第三章「不當得利在國際私法上之地位」,是依不當得利在實體法上地位的不同而區
別的三大類組,從具有代表性的國家的實體法與國際私法的發展,縱觀不當得利在國
際私法上「應然」與「實然」的地位。本文發現在早期德、奧法學者獨立建制的鼓吹
下,不當得利不僅在體系上超越了既有案例類型的整理,即連原已被其他制度之開創
者意識到,而被認為該制度之制度或體制內之自我調整之事項,也硬生生地併吞入以
從體制外調整損益為己任的不當得利之範圍,所以此後就廣泛認為不當得利返還請求
權與其他私法上之請求權大有競合之可能性。不過不當得利在法律衝突的情形下,也
逐漸出現了合流發展的趨勢,而且最先的共識是建立在國際私法上。
第四章「不當得利之定性問題」,討論的是被各國學者認為最困難的國際私法問題。
本文發現法院之所以難得對涉外不當得利之法律適用問題表示意見,并不代表其法律
衝突之問題不存在,或不當得利之涉外案件皆以仲裁或和解方式私了;比較可能的卻
是法院只求盡量依法院地法速為判決,忽略了應先判斷該涉外案件之屬性之定性程序
,當然也就無法縱統計數字之外觀上,察覺其有多少處理涉外不當得利案件之經驗,
所以將來對於這些國際私法問題的研究,絕不可再忽略程序法上相關因素之考慮。
第五章「不當得利準據法之決定」,是試圖從各種曾經被主張過的選法理論或方法中
,挑選較適合我國採納的範例。硬性選法規則容易造成不合理的結果,貽人武斷之譏
,彈性選法方法使法院握有過多之裁量權,有違法律適用安定性之基本要求,均不適
合我國,所以本文以為就體例言,以間接選法規則較妥當。
第六章「不當得利準據法適用對象之檢討」,是從另一個角度,來驗證被外國學者廣
泛認為較符合需要之選法規則之妥當性。最后本文發現被認為比較妥當的間接選法規
則,以原因法律關係之準據法作為不當得利之準據法,仍然有失考量,從其調整不當
之損益變動的角度來看, 當然應該以判定被告已經獲得利益之法制, 作為不當得利之
準據法, 所以不當得利應該以其「原因」,而非債權行為性質的「原因法律關係」之
準據法,為其準據法。
第七章「外國不當得利法之適用問題」,綜論涉外不當得利案件之判決問題,并將重
點置于不當得利之反還與國際私法上公序良俗條款之運用問題上。
第八章「結論與建議」,就前述各章所涉及之問題彼此之牽連與本文之研究心得,再
提出最後之說明,以作為進一步建議之依據。最後的建議是落實在現行法的解釋,與
將來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相關條文的修正草案之提出,希望能對法院之現行實務
操作與未來之立法準備,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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