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範體系主要是透過各種國家機關的作用,而加以建構與形塑。因此,究竟一個國家建構與形塑其法規範體系的目的是為了什麼?國家的教育行政目的是為了什麼?法規範體系介入教育行政的目的又是為了什麼?這些問題的釐清,是解決台灣當前教育問題的根本之道。事實上,本文認為,這些問題的答案,大致上是相同的。也就是說,它們的主要目的都是為了促成人的自我實現最大可能性,落實人民基本權利的保障,在這裡尤其是指教育基本權利。而法治國原則,正式實踐這個目的的不二法門。在台灣民主化的過程中,相對於解嚴以後民主期待與要求的快速發展,法制化的腳步十分緩慢。台灣的教育行政畢竟仍是屬於國家行政的一環,在規範國家行政權行使之最高法位階下的憲法之下,這個教育行政的領域裡,仍然必須適用作為憲法基本原則的法治國原則。但是,由於長年以來台灣在所有國家事務上幾乎都帶有強烈的中央集權、中央掛帥的色彩,在教育行政方面更有源自於過去專制政府與傳統師道文化的種種威權包袱,而且國家長期透過教育行政上的措施對教育事務的過度管理與支配,使得法治國原則的內涵,未曾在台灣教育行政上真正實踐。因此,法治國原則在台灣教育行政上的建構問題,確實是台灣在教育法治的思考上,必須去突破的一個瓶頸。而本文在此,衣方面嘗試提出法治國原則之內涵形塑的法學釋義學思考及其在台灣的實踐問題真相,另一方面則初步描繪出台灣教育行政上之法建構的藍圖輪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