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向來被認為是勞資間無可避免的衝突,勞資爭議可能帶來勞動條件或僱傭關係的調整,但爭議的擴大和不當行使爭議行為,也可能賠上社會秩序或增加社會成本。近年來採用協調和司法途徑解決勞資爭議的案件是出現顯著的增加,此一現象是否是因為台灣現行的處理機制(例如:仲裁)出現了缺失?台灣勞資爭議仲裁制度內容包括自願仲裁和強制仲裁,從表面觀之是以自願仲裁為主,而以強制仲裁為輔。但實務上台灣是以強制仲裁為主,由政府主導介入勞資爭議的解決。至今僅有七件勞資爭議案件進入仲裁程序,而且唯一作成仲裁書的案件,因為勞資雙方不信服仲裁結果,結果上訴被法院裁定駁回,使勞資爭議回到爭議原點。澳洲勞資爭議強制仲裁制度內容包括強制性斡旋和仲裁,並未如一般學術論文以為該制度和團體協商自治精神牴觸及違反國家中立原則。因此,文中澳洲勞資爭議強制仲裁制度之運作可做為改善台灣勞資爭議處理制度成效不佳之借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