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修復式司法的理念在國際間已經有非常多的討論與實踐,然各界至今對於何謂修復式司法卻仍有爭議。大致上來說,修復式司法可分為「純粹模式」與「最大化模式」兩種,前者著重於當事人自願的對話程序,強調對話與溝通;後者著重的是結果,並不以當事人的參與為必要條件,只要可以修復犯罪所生的損害即可,且其所謂的修復可能是象徵性地修復抽象的損害。筆者認為,基於修復式司法的精神,前者才是落實修復式司法理念的較佳途徑。而紐西蘭政府自2001年起所推行的「法院轉介之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是以「純粹模式」作為制度設計的出發點,尊重當事人的意願,提供友善對話的環境,同時又能兼顧司法實務的需求,不僅在理論上可為純粹模式的可行性提供依據,也足以作為我國未來試行相關措施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