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著作之原創性及創作性問題,影響到編輯者對於編輯作品是否享有著作 權之保護,排除他人不法侵害。特別是編輯者就知識、資訊的收編之過程,可能 動輒大量人力、物力與資金之投入,如認定無原創性,競爭對手容易有利用該編 輯者收編知識、資訊成果之搭便車行為,導致大眾投資知識、資訊蒐集的意願減 退,進而影響國家文化健全發展。然另一方面,對於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資料, 原應留在公有領域供大眾自由取用,一旦提供編輯者著作權保護,擴張權利至公 有領域,進而可能侵害大眾之資訊取得自由、研究、言論自由等利益。上述問題 影響層面甚鉅,亟待進一步研析解決。由於我國著作權法第7 條第1 項之(民國 81 年)立法理由明白揭示參考美國著作權法第101 條、第103 條(b)項、德國 著作權法第4 條、日本著作權法第12 條、南韓著作權法第6 條規定。礙於文章 篇幅,本文將重點放在探討美國、日本對於編輯著作「原創性」或「創作性」之 相關規定與實務見解,以比較法之角度檢討、分析我國相關論述與實務發展,期 使上述問題之法律概念之解釋更為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