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是否可擁有調查權?是國會運作上極待辨明的問題。我國民主政治 大幅開展、立法院權能逐漸擴充,遂於第九十會期修正立法院組織法。賦予立法 院「得向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調閱其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文件」的權利,然行政院 隨之激烈反彈,給在爭議中促成釋字三二五號的解釋以平論爭。本文關心國會的 發展,擬從學術角度對此一議題作深入分析,期能歸納出國會調查權之原理原則 及權利運作之法理基礎,供憲政發展借鏡。本文主要分為三大部份:1.從各民主國 家國會調查權發展之歷史及我國學界贊成反對之學說作介紹,然後對釋字三二五 號提出討論。2.調查權之行使,與權力分立之其他權利必有權限上衝突,本文擬 從各國行使之範圍,探討我國國會調查權行使時將會遭遇之問題。3.調查權行使 與行政權間有相互制約的課題,本文僅以其間係為引,盼能對兩院之權限擴張與 制約,尋求法制的平衡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