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於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廿五日由第一屆國民大會制訂,民國三十六年十二月廿五日施行。中華民國憲法施行未幾,國家隨即遭遇非常變故,第一屆國民大會因應情勢所需,於國民三十七年制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以利政府行憲與戡亂並行。 民國三十八年政府播遷來臺,兩岸分治對峙。隨著時代的變遷,今日臺灣政治已趨安定,經濟亦趨繁榮,中央民意代表的老化,社會精英的熱烈參與政治的需求,必須予以解決。 八○年代,李總統登輝先生決心實施憲政。在其主導下,近十年來,共有四次的憲政改革。民國八十年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推動了國會全面改選,強化了政府的合法性及代表性;民國八十一年第二次修憲,確立了總統的直選原則,並改變了監察院的組織與功能;民國八十三年第三次修憲,修訂了國民大會及立法院的選舉辦法;民國八十六年第四次憲,建立了「雙首長制」下的總統對行政院長的任命權及對立法院的解散權,並完成了精簡行政層級的修憲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