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人遺忘了一個道德的普遍標準,即自然法。法律是治理社會者為公共利益所公佈的合理命令,這是「人定法」。其形上基礎為「自然法」,終極基礎為永恆法。若欲加以導正臺灣近日宗教怪象,不可以人定宗教法箝制,因兩者屬不同範疇。 聖多瑪斯由人類三自然傾向證立三種自然法範疇,自由信仰宗教屬「自然法」第三範疇,乃天賦人權。故此宗教是形上的心靈信仰,不能以人定法法律予以規範界定。「自然法」為道德之形上基礎,「自然法」是用以評判社會與政治體制好壞的最高準則。人定法一旦與「自然法」發生衝突,必須被視為無效。臺灣社會亂象的原因,是臺灣人心靈空虛,究其根由在於我們的教育偏向於急功近利的經濟式教育,忽略了宗教、文史及哲學的教育素養所致。如何從根救起,唯有靠主政者運籌帷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