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損害賠償方式中,恢復原狀之於賠償損失具有優先適用性,但賠償損失仍有很大適用空間。損害是被侵害之物權的前後兩種狀態的差額,因此差額法是計算損害賠償金額的主要方法。物權之原有價值應該優先採用具體計算方法,只有在通過具體計算方法不能確定損失數額或者以具體計算方法確定損失數額過巨的情況下,再採用抽象計算方法。而現有價值應以抽象計算方法為主。損益相抵並非差額法的組成部分,他們是相互獨立的計算賠償數額的規則。受害人的何種得益可以相抵應以"損益同源"作為主要判斷依據,但能否相抵還要受到得益之目的性的限制,同時還應根據具體案情判斷能否損益相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