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明裁判是古代司法證據制度不發達的產物,當司法官員對于原、被告雙方的是非曲直難以判明時,便借助于神意來裁判。神明裁判是一種非理性的審判方式,是基于人們對原始宗教的崇拜和對自然界的無知認識而產生的。中日兩國在古代法制文明初期,都有過占卜裁判的情況,后來隨著兩國律令法體系的建立,有效地解決了疑難案件證據不足的問題,使神明裁判失去了存在的空間。從公元13世紀以后,隨著中國古代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加強和日本幕府統治的確立,儒家"無訟是求"的觀念和日本法律處于秘密的狀態,嚴重制約了訴訟審判制度的發展,中日兩國幾乎同時出現了神明裁判復活的跡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