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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唐代司法官員的法律秩序觀--以法典行用與斷案場域為中心
作者:楊曉宜
作者(外文):Hsiao-I Yang
校院名稱:國立臺灣大學
系所名稱:歷史學研究所
指導教授:甘懷真
學位類別:博士
出版日期:2017
主題關鍵詞:唐代司法官員法典司法審判法律知識法律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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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題為唐代司法官員的法律秩序觀,透過「法典行用」與「斷案場域」為分析視角。所謂「法律秩序觀」,乃指法典體系下的理想秩序、斷案場域與「法」的運用、司法官員的法律見解與變通性。第一章緒論,說明本文的研究目的與概況。第二章「法典呈現的法律秩序觀」,闡明唐代法典的編纂與頒行,以唐律之篇章安排為主軸,討論國家統治藍圖如何呈現在法典上。唐代法律權威之始為唐高祖頒行《武德律令》,「寬減」與「取其便」的法律思維貫穿整部法典,並確立「律令格式」的法典體系。在面對不同時局的變動與困境之下,各朝皇帝也必須在法典內部作調整與刪修,刪修法典意味著唐代統治者對於法典落實的重視與實用性。
在探討唐代法典的重要性與時代背景之後,試圖從法典建構的法律秩序觀轉向司法官員,集中於司法官員在懂法、學法、用法三方面所形成的法律秩序觀。第三章「唐代司法官員與法典運用」,界定司法官員的身分、法律知識的取得及運用,進而分析法典的落實面。首先,在司法官員身分方面,分成中央司法官員和地方官員兩類。所謂中央司法官員,即御史臺官員的司法監督、刑部官員掌天下法典、大理寺官員折獄詳刑。至於地方官員掌行政、司法等多項職責,如使職官員、州縣官員、州府之司法參軍與法曹、縣尉等。此外,唐代官員的法律知識背景影響到法典落實的狀況,他們結合法典內容,透過試判練習法律推理能力,並適時運用在司法審理上。司法官員必須懂法也要善用法,斷案依據除了《唐律疏議》,也可能須參考判例或案例集,如趙仁本編撰《法例》。唐高宗時期朝廷有意頒行《法例》,但高宗否決此項提議,不願更動唐初建立的律令格式體系,呈現出法典行用上的困境,這也說明了法典之外的「法」存在的可能性。
第四章「中央司法官員的司法經驗與形象」,討論中央司法官員對於重大刑案與地方案件的態度,他們是中央依法斷案的權威代表。國家的擇才標準影響到官員司法形象的構成,強調他們必須是「公直良善」、「斷獄允當」、「法學素養」等特質,這些形象雖然是官方期待,卻使文本書寫與史實建構的過程中,形成潛移默化的效果。司法者形象的建構與他們親自處理的司法經驗有關,即平衡司法、依法論法的特點,尤以強調善用法典的特質,並且能在皇帝、權貴與官員之間找出平衡點。此外,中央司法官員的釋冤能力亦是重點,在許多唐代司法案例中,可發現絕大數的案例都與釋冤有關,釋冤是中央司法單位與地方官府的連結,透過審覆冤案與疑案,使其權威形象得以發揮。唐代官員在司法案件處理的期待與要求,主要和帝國法律體系的建立有關,即「依法斷罪」與「取證公正」的兩個要點。「取證」變成「釋冤」的致命一擊,意即取證不公會造成冤獄;相反地,取證公正且有技巧,則能平反冤獄,獲得斷獄允當的好名聲。
第五章「地方官員的斷案場域與官民互動」,本文以《折獄龜鑑》為參考文本,也引用唐代墓誌、《太平廣記》、《兩唐書》、《唐會要》、《冊府元龜》、《大唐新語》等史料,補充司法案例的說明。從司法案例可知唐代地方官員在處理獄訟時,他們在斷案場域中如何和人民互動,尤其是針對案件當事人、官僚部屬之間的互動關係,或曉以大義,或善用法典斷案,或敏銳的辦案能力等,皆充分展現唐代地方官員與中央司法官員的差異。在官民的法律互動中,地方官員也可藉此建立良好名聲,此名聲是符合官方與大眾的期待。地方官員多涉及民事糾紛或人倫秩序,透過合理的推論與裁決,既可適當處理司法案件,亦代表官府在地方司法實務上的成效與名聲。
綜合而言,唐代司法官員從最初法典理想秩序觀的展現,到國家編修與頒行法典,又將此法典與法律知識運用在自已身上,並在實際案例的審理過程,善用法典、依法論法、平衡司法、剛正不阿、釋冤等。在法典、法律知識與斷案場域三者之間,唐代司法官員逐步建構其自身的法律秩序觀。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legal order of Tang judicial officials by applying the concepts of practicing code and the judicial field. Legal order means the ideal order operated under the imperial code, its exertion in different judicial fields, and the flexibility of judicial officials’ personal interpretation, understanding, and utilization of the law. This paper is divided into four main parts. First, in the preface, I will provide a general view of the main objectives of this research project. The following chapter on legal code will offer a detailed discussion about how the Tang Code was compiled and enacted. I argue that early Tang lawmakers emphatically highlighted “dexterity” and “leniency.” The emphasis on these two concepts was already obvious in one of the dynasty’s earliest legal texts—The Wude Law. Tang emperors must also make changes either adding or deleting certain statutes within the dynastic code to accommodating with contemporary political situations. This is to say that the Tang rulers and lawmakers had put enormous emphases on the practicality of the code. The second part, which starts from “The Judicial Officials’ Operation of the Tang Code,” will shift to officials’ understanding, learning and practice of the law code. I aim to provide answers to how the officials defined their identities by applying and exerting legal knowledge. It is widely known that the judicial officials served at either the central court or local yamen. The so-called central legal officials included the censors (yushi御史) under the imperial censorate (yushitai御史臺), those from the Board of Punishment(xingbu 刑部)who handled with the code, and the Grand Court officials who meticulously reviewed and revised the law reports. Local offices were administered by military commissioners, judicial administrators, and prefectural and county magistrates. These officials were obliged to be familiar with the imperial code, and applying such knowledge to legal judgments by considering human sympathies (renqing) and appropriate reasons (li). However, the intricate situations of each legal case demanded a middle ground between the code and its actual practice. Hence, many officials who observed the inadequacy of the code insisted on the enactment of statutes. In this context, the actual practice of the imperial code appeared to be much more flexible than the code on paper. In the third part, “The experience and image of the central legal officials,” I examine the central officials’ attitude toward homicidal cases and local cases. To a certain extent, the central officials represented the authority of the imperial law. The state expected impartiality, kind-heartedness, and knowledge of the code when recruiting legal censors and judges. These characteristic did not only exist on paper. In reality, they had exerted significant influence on the image of the officials, and helping them to find a balance point between the interests of the emperor, the aristocrats, and the bureaucracy. Furthermore, many Tang officials had stressed over the ability of redressing injustices as a means to maintaining positive images. The Tang code, as I argue was built upon two fundamental principles—judge by law and impartial evidence. The latter had been closely associated with redressing injustices, which indicated that partial evidence could result in unjust punishments. Fourth, it examines the judicial field of the local officials and their interaction with the commoners. My main sources include the Collection of judging lawsuits (Zhe Yu Gui Jian折獄龜鑑), various epitaphs, Extensive Records of the Taiping Era, The Old Book of the Tang, The New Book of the Tang, Prime Tortoise of the Record Bureau, The New Anecdotes of Tang Dynasty and etc. I will focus on how local officials interacted with different parties involved within a legal suit and their subordinates. In such process, the local officials had to be adept of using knowledge and language that articulated the imperial law and Confucian morals to make judgments. This ability differentiated the local officials from the central officials as the former could establish great reputation among the commoners. This sort of reputation must also coincide with popular expectation of the commoners. Thence, at the local, the actual practice of the law was in a recursive relationship with the folk society. In short, the Tang judicial officials had transformed the ideal order envisioned by the imperial code to a much more practical means in actual judgments. This practice had significantly influenced the image-making of officials, as well as the legal order of the state. The officials were not only expected to be familiar with the code, but also to have the ability of dealing with various situations indifferent judicial fields, which in this case, included the code, legal knowledge, and the specific context of a lawsuit. It was such expectation that helped promote the popular image of a good, kind-hearted, and impartial offic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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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田太一郎,《中國刑法史研究》,東京:岩波書店,1974。
江上波夫、川崎庸之、西嶋定生,《律令制と國家》,東京:平凡社,1980。
吉村武彦主編,《律令制囯家と古代社会》,東京都:塙書房,2005。
池田溫,《中國古代籍帳研究》,北京:中華書局,1984。
池田溫,《日中律令制の諸相》,東京:東方書店,2002。
池田溫,《中囯礼法と日本律令制》,東京:東方,1992。
押部佳周,《日本律令成立の研究》,東京:塙書房,1981。
東アジア近代史学会編,《東アジア近代史‧第2号‧特集‧東アジアにおける万囯公法の受容と適用》,東京:ゆまに書房,1999。
東アジア近代史学会編,《東アジア近代史‧第3号‧特集‧アジアにおける近代国際法》,東京:ゆまに書房,2000。
周藤吉之,《唐宋社會經濟史研究》,東京:東京大學出版社,1965。
黑板勝美、國史大系編修會編輯,《令義解》,東京:吉川弘文館,1974。
滋賀秀三,《中國法制史——基本資料の研究》,東京:東京大學出版社,1993。
淺井虎夫,《支那ニ於ケル法典編纂ノ沿革》,京都法学会,1911。
《日本史講座2:律令国家の展開》,東京:東京大學出版社,2004。

3、外文專書:中文譯著本
大庭脩著、林劍鳴譯,《秦漢法制史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
馬伯良著,楊昂、胡雯姬譯,《宋代的法律與秩序》,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0。
昂格爾(Unger, Roberto Mangabeira)著,吳玉章、周漢華譯,《現代社會中的法律》,南京:譯林出版社,2008。
羅‧龐德著,《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北京:商務印書館,1984年中譯版。
段義孚(Yi-fu Tuan)著,潘桂成、鄧伯宸、梁永安譯,《恐懼:人類生活中無所不在的恐懼感》,臺北:立緒文化公司,2008。
傅柯著、劉北成譯,《規訓與懲罰:監獄的誕生》,臺北:桂冠圖書股份有限公司,1992。

4、論文:中文部份
王志強,〈南宋司法裁判中的價值取向〉,《中國社會科學》1998:6,頁117-130。
王 素,〈唐代的御史臺獄〉,《魏晉南北朝隋唐史資料——唐長孺教授八十大壽紀念專輯》第11期,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1991。
王宏治,〈唐代的司法審判制度〉,收入中國政法大學中國法律史研究所編《中華法史叢談》,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8。
王宏治,〈唐代御史臺司法功能轉化探析〉,《中國政法大學學報》第17期,頁111-122。
王德權,〈隋唐之際「守法」爭議的一試論〉,《唐宋變革研究通訊》第6期,頁1-16。
王建峰,〈唐代中央司法官員的地域來源及其變遷——以刑部尚書為視角〉,《山東大學學報》2009年第4期,頁94-101。
甘懷真,〈從天下觀到律令制的成立:日本古代王權發展的一側面〉,收入高明士主編《東亞傳統教育與法制研究(一)教育與政治社會》(臺北:臺大出版社,2005),頁169-196。new window
甘懷真,〈中國古代的周禮國家觀與《通典》〉,收於黃寬重主編《基調與變奏:七至二十世紀的中國(1)》(臺北:政治大學歷史系等,2008),頁43-70。new window
甘懷真,〈東亞古代冊封體制中的將軍號〉,收入徐興慶主編《東亞文化交流與經典詮釋》(臺北:臺大出版中心,2009),頁45-52。
甘懷真,〈從科舉制論中國文化中的公平觀念:以唐代科舉制為中心〉,《考試研究》6:2,頁108-116。
李守良、邱彥,〈試論唐代的律學世家〉,《茂名學院學報》第15卷第2期,頁64-67。
李淑媛,〈唐代的緣坐——以反逆緣坐下的婦女為核心之考察〉,收入高明士主編《東亞傳統教育與法制研究:唐律諸問題》(臺北:臺灣大學出版中心,2005),頁324-326。new window
江玉林,〈司法圖騰與法律意識的繼受——在正義女神與包青天相遇之後〉,《法制史研究》第9期,頁275-291。new window
宋志軍,〈唐代律令與司法史料之證據規則掇英〉,《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第18卷第6期,頁19-28。
何勤華,〈唐代律學的創新及其文化價值〉,收入何勤華主編《律學考》(北京:商務印書館,2004),頁155-172。
高明士,〈東亞傳統法文化的理想境界——「平」〉,《法制史研究》第23期,頁1-26。new window
高明士,〈法文化的定型:禮主刑輔原理的確立〉,收入柳立言主編《中國史新論:法律史分冊》(臺北:聯經出版公司,2008),頁51-101。new window
邱澎生,〈真相大白?明清刑案中的法律推理〉,收入熊秉真編《讓證據說話——中國篇》(臺北:麥田出版社,2001),頁135-198。
邱澎生,〈由商人訟案看明清中國的司法場域與法律思維模式〉,《(北京)清華法學》第10期(2007),頁89-110。
邱澎生,〈有資用世或福祚子孫:晚明有關法律知識的兩種價值觀〉,《清華學報》33:1(2003),頁1-43。new window
柳立言,〈青天窗外無青天:胡穎與宋季司法〉,收入氏主編《中國史新論——法律史分冊》(臺北:聯經出版社,2008),頁235-282。
張偉仁,〈天眼與天平:中西司法者的圖像和標誌解讀〉,《法學家》2012:1,頁1-14。new window
張榮芳,〈唐代長安刑場試析〉,《東海學報》第34期(1993),頁113-122。new window
郭東旭、申慧青,〈渤海封氏——中國律學世家的絕響〉,《河北學刊》第29卷第5期,頁82-83。
馬晨光,〈唐代司法官吏管理述論〉,《理論學刊》2011:9,頁106-109。
張偉仁,〈良幕循吏汪輝祖:一個法制工作者典範〉,《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19:1,頁1-49。new window
范 德(Edward Farmer),〈《大明令》——明初社會立法的工具〉,《明史研究論叢》第8期(北京,2010),頁36-46。
陳 銳,〈以系統論的觀點看《唐律疏議》〉,《華東政法大學學報》總第80期,頁116-126。
陳 銳,〈唐代判詞中的法意、修辭與邏輯——以《文苑英華‧刑獄門》為中心的考察〉,《法制史研究》第21期,頁97-142。
陳 璽,〈唐代律學教育與明法考試〉,《西南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第34卷第1期(重慶,2008),頁166-172。
陳登武,〈白居易《百道判》試析——兼論「經義折獄」的影響〉,收入《傳統中國法律的理念與實踐》(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2008),頁343-411。new window
陳登武,〈再論白居易「百道判」——以法律推理為中心〉,《臺灣師大歷史學報》第45期,頁41-72。new window
陳登武,〈唐代判詞的世界——以白居易〈百道判〉為中心〉,收入黃源盛主編《中國法史論衡:黃靜嘉先生九秩嵩壽祝賀文集》(臺北:中國法制史學會,2014),頁75-111。
陳登武,〈唐代知識人對唐律的理解與詮釋——以白居易「百道判」的法律推理為中心〉,收入黃源盛主編《唐律與傳統法文化》(臺北:元照出版社,2011),頁321-354。
陳登武,〈復讎新釋——從皇權的角度再論唐宋復讎個案〉,《臺灣師大歷史學報》第31期,頁1-36。new window
陳俊強,〈刑訊制度〉,收入高明士主編《唐律與國家社會研究》,臺北:五南圖書出版社,1999。
陳俊強,〈無冤的追求——從《天聖令.獄官令》試論唐代死刑的執行〉,《法制史研究》第16期,頁125-152。new window
陳俊強,〈漢末魏晉肉刑爭議析論〉,《中國史學》第14卷(京都,2004),頁71-85。
陳俊強,〈漢唐正史〈刑法志〉的形成與變遷〉,《臺灣師大歷史學報》第43期,頁7-8。
陳惠馨,〈傳統中國法律的特色——法典、秩序觀與審判制度的比較觀點〉,《法制史研究》第21期,頁191-220。new window
桂齊遜,〈五十年來(1949~1999)臺灣關於唐律研究概況〉,《法制史研究》第1期,頁201-237。
桂齊遜,〈唐代宮禁制度在政治與法律上的意義與作用〉,《華岡文科學報》第27期(臺北,2005),頁45-101。new window
桂齊遜,〈《唐律‧衛禁律》沿革考〉,《中國中古史研究》第7期,頁95-126。new window
桂齊遜,〈《唐律‧職制律》沿革考〉,《通識研究期刊》第12期,頁63-92。new window
陶 安,〈法典與法律之間——近代法學給中國法律史帶來的影響〉,《法制史研究》第5期,頁229-254。
曹印雙,〈唐代蕭禕墓誌〉,收入呂建中、胡戟主編《大唐西市博物館藏墓志研究‧續一》 (西安:陜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3),頁89-100。
覃守元,〈論唐「以法治吏」〉,《華中師範大學學報》1994年第1期,頁76-80。
解 梅,〈P.2754《唐安西判集殘卷》研究〉,《敦煌研究》2003年第5期,頁89-93。
黃正建,〈有關唐武德年間修定律令史事的若干問題——唐代律令編纂編年考證之一〉,《隋唐遼宋金元史論叢》第3輯(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頁29-30。
黃正建,〈唐代司法參軍的知識背景初探〉,《唐研究》第20卷(北京,2014),頁145-168。
黃宗智,〈介於民間調解與官方審判之間:清代糾紛處理中的第三領域〉,收入氏著《民事審判與民間調解:清代的表達與實踐》(北京:中國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98),頁108-132。
黃東陽,〈唐劉肅《大唐新語》之文體性質探微〉,《北商學報》第7期,頁119-131。new window
黃源盛,〈釋滯與擅斷之間——唐律輕重相舉條的當代詮釋〉,《法制史研究》第13期,頁1-42。new window
黃源盛,〈春秋折獄的方法論與法理觀〉、〈春秋折獄「原心定罪」的刑法理論〉,收入氏著《漢唐法制與儒家傳統》(臺北:元照出版社,2009),頁99-130;頁131-176。new window
彭炳金,〈論唐代明法考試制度幾個問題〉,《政法論壇(中國政法大學學報)》第20卷第2期(北京,2002),頁152-157。
鄭顯文,〈唐代明法科考試初探〉,《政法論壇(中國政法大學學報)》第2期(北京,2000),頁147-150。
楊曉宜,〈唐代司法審判若干問題——以「趙和斷錢」為例〉,《早期中國史研究》第5卷第1期,頁143-164new window
楊曉宜,〈國家與法律:《通典‧刑法典》的法律書寫與秩序觀〉,《法制史研究》第25期,頁1-36。new window
楊曉宜,〈杜佑理想社會之建構——以《通典‧食貨典》為中心〉,《早期中國史研究》第7卷第1期,頁39-87。new window
樓 勁,〈武德時期的立法與法律體系——說「武德新格」及所謂「又《式》十四卷」〉,《中國史研究》第1期,頁35-40。
齊覺生,〈北宋縣令制度之研究〉,《政大學報》第18期,頁275-314。
齊覺生,〈南宋縣令制度之研究〉,《政大學報》第19期,頁309-370。
賈憲保,〈唐代北司的司法機關〉,《人文雜誌》1985年第6期,頁86-90。
劉俊文,〈唐代獄訟制度考析〉收入北京大學中國中古史研究中心編《紀念陳寅恪先生誕辰百年學術論文集》,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89。
劉俊文,〈論唐後期法制的變化〉,《北京大學學報》第23卷第2期,頁85-95。
劉後濱,〈論唐代縣令選授〉,《中國歷史博物館館刊》1997年第2期,頁51-58。
劉馨珺,〈宋代判決文書中「檢法擬筆」的原則〉,《法制史研究》第11期,頁1-60。new window
劉馨珺,〈從生祠立碑談唐代地方官的考課〉,收入高明士主編《東亞教育與法制研究(二):唐律諸問題》(臺北:臺灣大學出版中心,2004),頁241-284。new window
薄小瑩、馬小紅,〈唐開元廿四年岐州郿縣縣尉判集(敦煌文書伯2979號)研究——兼論唐代勾徵制〉,收入《敦煌吐魯番文獻研究論集》第1輯,北京:中華書局,1982。
潘春輝,〈P.2979《唐開元廿四年岐州郿縣縣尉牒判集》研究〉,《敦煌研究》2003年第5期,頁77-84。
錢大群,〈唐律的使用及《律疏》體制內外「法例」的運作〉,《北方法學》第7卷總第37期,頁139-145。
嚴耕望,〈唐代府州僚佐考〉,收入氏著《唐史研究論叢》,香港:新亞研究所,1969。
嚴耕望,〈唐代方鎮使府僚佐考〉,收入氏著《唐史研究論叢》,香港:新亞研究所,1969。
嚴耕望,〈唐代六部與九寺諸監之關係〉,《大陸雜誌》第2卷第11期,頁18-19。
戴炎輝,〈唐律衛禁律之溯源〉,收入韓忠謨等主編《薩孟武先生七十華誕政法論文集》(臺北:海天出版社,1966),頁103-114。
戴建國,〈從《天聖令》看唐和北宋的法典製作〉,收入《新史料‧新觀點‧新視角:天聖令論集(上)》(臺北:元照出版社,2011),頁29-52。
戴建國,〈唐宋時期法律形式的傳承與演變〉,《法制史研究》第7期,頁103-161。new window
戴建國,〈宋代刑事審判制度研究〉,原載《文史》第31 輯,北京:中華書局,1988;續收入氏著《宋代法制初探》(哈爾濱: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0),頁199-245。
戴建國,〈唐宋時期判例的適用及其歷史意義〉,《江西社會科學》2009年第2期,頁120-126。
顧凌云,〈敦煌判文殘卷中的唐代司法建議初探〉,《敦煌研究》2014年第1期,頁94-99。

5、論文:外文部分
大野仁,〈唐代の判文〉,收入《中國法制史——基本資料的研究》,東京:東京大學,1993。
西嶋定生,〈序說——東アジア世界の形成〉,《中国古代国家と東アジア世界》,東京大學出版社,1983。
市原亨吉,〈唐代の「判」について〉,《東方學報》第33冊,1963。
池田溫,〈唐代《法例》小考〉,收入中國唐代學會編輯委員會編《第三屆中國唐代文化學術研討會論文集》(臺北:中國唐代學會出版,1997),頁75-89。
岡野誠,〈唐代守法一事例——衛禁律闌入非御在所條〉,《東洋文化》60(東京:東京大學東洋文化研究所,1980),頁 81-100。
岡野誠,〈中国古代中世の「守法」史料の分析〉,收入岡野誠研究代表者《基盤研究(C)(2)研究成果報告書》,平成十二~十四年度(2000-2002)科學研究費補助金,平成十五年(2003)三月。
岡野誠,〈唐代的「守法」の特質について論ず〉,收入黃源盛主編《法史學的傳承、方法與趨向:戴炎輝先生九五冥誕紀念論文集》(臺北:中國法制史學會,2004),頁165-183。

6、外文論文:中文譯著本
Brian E. McKnight著,江瑋平、李如鈞譯,〈法律與道德——對於宋代司法的幾點思考〉,《法制史研究》第6期,頁225-258。new window
入田濤編譯,《日本國大木幹——所藏中國法學古籍書目》,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
仁井田陞著,〈唐律的通則性規定及其來源〉,收入劉俊文主編《日本學者研究中國史論著選譯》第八卷(北京:中華書局,1992),頁102-190。
中田薰著,何勤華譯,〈論支那律令法系的發達——兼論漢唐間的律學〉,收入何勤華主編《律學考》,北京:商務印書館,2004。
夫馬進著、范愉譯,〈中國訴訟社會史概論〉,《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研究》第六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2012),頁1-74。
布迪厄著,強世功譯,〈法律的力量:邁向司法場域的社會學〉,《北大法律評論》第2卷第2輯,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寺田浩明著、王亞新等譯,〈「非規則型法」之概念——以清代中國法為素材〉,收入《權利與冤抑:寺田浩明中國法史論集》,頁357-393。
池田溫、岡野誠撰、高明士譯,〈敦煌、吐魯番所發現唐代法制文獻〉,《食貨月刊》復刊第九卷第五、六期及第七、八期合刊本,民國六十八年九月一日、十一月一日出版。
馬伯良(Brain E.Mcknight)著、劉茂林譯,〈從律到例:宋代法律及其演變簡論〉,收入《美國學者論中國法制傳統》(北京:中國政法大學,1994),頁279-301。
堀敏一,〈晉泰始律令的制定〉,收入楊一凡主編《中國法制史考證》丙編第二卷(北京:中國社科,2004),頁282-301。
滋賀秀三,〈中國法文化的考察:以訴訟的形態為素材〉,王亞新譯,收入滋賀秀三等著《明清時期的民事審判與民間契約》(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頁1-18。

7、會議論文
甘懷真,〈從《通典》看第八世紀中國的教化觀念〉,發表於「東アジアにおける礼・儀式・支配構造の比較史的研究―唐宋変革期の中国・朝鮮と日本―」,時間:2017年3月26日,地點:日本御茶水女子大學。
張文晶,〈唐代墓誌與唐代法律研究〉,發表於「史料與法史學術研討會」,時間:2014年3月26-28日,地點: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
黃正建,〈唐代司法參軍的若干問題——以墓誌資料為主〉,發表於「第四屆國際漢學會議」,時間:2012年6月20-22日,地點: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new window

8、學位論文
甘懷真,〈唐代京城社會與士大夫禮儀之研究〉,臺北:臺灣大學歷史研究所博士論文,1993。new window
李益瑋,〈判例彙編與中國法史學史——以《折獄龜鑑》為中心〉,臺中:國立中興大學歷史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11。
張瑞芳,〈鄭克與《折獄龜鑑》〉,臺北:臺灣大學歷史所碩士論文,2010。
張穎德,〈唐代「判」中官員的公罪與私罪——以《文苑英華》為中心〉,臺北:臺灣師範大學歷史所碩士論文,2014。
桂齊遜,〈唐代「判」的研究——以唐律與皇權的互動關係為中心〉,臺北:中國文化大學史學所博士論文,1996。new window
陳登武,〈唐代司法制度研究——以大理寺為中心〉,臺北:中國文化大學史學所碩士論文,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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