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憲法36條規定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但憲法並未進一步說明總統「統帥權」的範圍與內涵,憲法第137條規定國防之組織以法律定之。但國防法卻延遲至八十九年才完成立法程序。其間,當政者為便宜行事,每有專擅表現,因而導致國防體制紊亂、權責不符。雖經六次條憲及完成國防二法制定。但政府體制,迄今仍未見共識,影響所及便是國防體制及統帥權歸屬等問題,一旦發生戰爭或緊急危難,軍隊應由誰來指揮掌握呢?故本文嘗試從美國總統制、日本內客制、德國的部長會議制及法國的半總統制等國家憲政體制運作,說明統帥權行使方式,進而分析我國憲政體制中「統帥權」行使與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