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政變後攝政內閣逼宮改約, 在胡適及攝閣支持者之間引發一場清室優待條件的法律性質與違約責任之爭, 留下諸多法史懸疑。結合史實與法理分析可知, 優待條件是民、清雙方商訂的雙邊法政協議, 非如論爭一方及後來學者所言, 僅系民國施與遜清皇帝的片面恩惠, 可單方修改。就協議執行而言, 清室固常爽約, 但條件本身含混不清, 易生歧義, 亦有以致之, 而指責清室違約的民國方面也長期違約欠款。至於條件修改, 不僅攝閣所提諸如清帝復辟應負刑責及清室未履約移宮一類理由難盡成立, 修改手續也成問題。根本上言, 在不敢承認所為系"革命"事實上也不具"革命"含義因而問題已被當事人納入既有法律框架內認知的前提下, 攝閣的成立本身已不被認為"合法"。行為主體既非"合法"產生, 修改優待條件自然談不上有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