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共犯」向來是學界在犯罪參與論中所處理的主題之一,尤其有關對向犯的探討,係其重點所在。對向犯,係指構成要件必須由二人以上,從不同(對立)方向朝向相同目的之加工,始能加以實現的罪名。依照最高法院的判例見解,若是刑法只就一方行為人規定其行為之可罰性,則另外一方行為人,縱使符合共犯之前提,亦不得成立犯罪。然而,此一欠缺法律明文基礎的主張,其根據究係為何,最高法院之見解得否一般化成為總則性之學理規則,則屬本文探討的對象。依照筆者的看法,此一不罰理由,必須從法益保護的角度及刑法分則之各罪構成要件析論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