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論文將日據時期施行於臺灣的「臺灣都市計畫今」 與在當時同樣是日本殖民地的朝鮮、關東州所施行的「朝鮮市街地計畫令」、「關東州州計畫令」 以及日本國內的「都市計畫法」等作逐條的比較,試圖找出「臺灣都市計晝令」之法令特徵。以結果而言,得到下列的結論。從稅收、都市計晝事業、既成道路的認定、指定俱偏見性的特別地區、區劃整理的實施者之認定等等的層面看來,與其他的類似法令比較起來都要嚴格得多。日本國內之都市計畫委員會可協議決定都市計晝、都市計晝事業以及每年度應該執行的都市計晝事業,但臺灣的都市計晝委員會卻單純只是純粹的諮詢機關。類似日本的土地徵收使用委員會的組織之權限與機能 在臺灣則全由臺灣總督一手所承攬。而「臺灣都市計畫令」是臺灣多次實施市區改正之後才被制定的法令,在該計畫今制定之前 臺灣總督或日本人地方官僚任意地,若認為臺灣都市有「必要」施行市區改正,就去執行市區改正,頂多頒布了一些片斷式的規則條文,從計畫令與市區改正實施之時間先後,可知該計畫今與當時的市區改正並無直接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