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民法親屬篇規定離婚之類型有二:一為協議離婚,一為判決離婚。學者 多認為前者承襲了吾國固有法上之兩願離婚的制度。筆者曾論述固有法上單意離婚制度與現 行離婚制度之關聯,今再以此題目為研究課題,期能理解吾國固有法上兩願離婚制度與現行 協議離婚制度間之關聯性,以及我國往昔婦女在兩願離婚制度上之法律地位如何,更期能發 覺吾國各朝代間對兩願離婚制度之規範是否隨時代背景不同而有所變遷;若有變遷其對婦女 之保障是否均係有所欠缺﹖ 本文共分五節,第一節為序論,第二節論述沿革,第三節討論各種主義,第四節研析要件, 第五節為結論。經本文研究發現,各朝代多採相同之制度,但亦有些許差異,如秦朝、元朝 採呈報制,為其他各代所無。自秦以迄明清,婦女在離婚制度上始終是處於不利之地位則無 二致。兩願離婚確能解決婚姻上的一些問題,吾人應如何善加運用吾國固有之制度以利婚姻 之維繫並更有助怨偶之分離,實為重要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