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民法規定離婚之類型有二:一為兩願離婚,一為判決離婚,學者多認為 前者為承襲吾國固有法制,筆者乃欲探究現行制度與因襲固有制度之範圍及契合度如何?適 宜性如何?有無需要修正者? 筆者將吾國固有法上之離婚類型分為四類:單意離婚、兩願(協議)離婚、強制離婚以及裁 判離婚四類。本文僅就單意離婚之制度加以研析。研究範圍,就時空點而論,係從先秦至清 末(含日據時期之臺灣)之各朝代,縱深相當深遠。就主體而論,研究對象為士大夫、庶民 之夫妻為原則,但例外的兼論后妃或貴族。就制度而言,係以各朝代之律令為主但兼論禮教 及民俗。 本文之研究目的是希望經由本文之研究能更清晰的認識我國婦女在離婚制度上之法律地位, 並進而發現制度與文化間之關聯,固有制度與外來文化的關聯。期能探索親屬法的趨向,而 助於男女兩權之實質的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