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定讞改成多審定讞之後,司法機構也為之大調整。原來最高司法機構---大理 寺---的權力,分別被行政和監察兩機構所瓜分,甚至地位益形低下。改革是為了減少冤獄 ,但吊詭的是,冤獄並不因每一嫌犯可獲致多次審判的機會而減少。當司法淪為政爭工具 、或是成為解決政權合法性危機的不二法門之時,冤獄不發生也難。再有,就是整個司法 體系共謀性墮落,也會造成冤獄。還有一種情形是被告與層峰關係非凡,即令犯罪屬實, 司法審判亦被引導至脫罪的方向去。要之,多審定讞制並不必然保證司法界弊絕風清。六 世紀初以迄八世紀中這兩百多年來,因應司法新制所展現的司法審理品質,會因人超越法 之上的政治文化的作用,而受到危害。於此,成為司法獨立最後一道防線的便是不群不黨 的個別司法官,他們憑藉的不完全是法律論述,還得仰賴宗教論述,才能獨立回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