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來大法官會議有多號解類涉及人身自由,但實務上仍未能採用人身自由剝奪與限制之根念區別,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提出警察臨檢措施應符法律保留中授權明確性之原則,我國「警察職權行使法」也終於在九十二年六月廿五日完成立法並公布,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開始實行。警察行為中之干預權行使規範係職權法之核心,過去我國警察勤務相關法規未將警察任務類型、職權發動程序及救濟方式作具體規定,僅以原屬補充性之概括條款涵蓋,因警察干預措施的行使往往具有命令、禁止、干涉、強制、取締緎質,涉及人民基本權利之侵害,一國對人身自由之保障向屬憲法保留之範圍,對人權維護具有指標意義,故本文擬從過去及當前警察職權法制化內涵,擇要檢討現行警察勤務之執行方式,以審視「警察職權行使法」之功能,並提出警察干預措施之實效擔保與人權保障調和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