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認股權酬勞員工之制度在美國已行之多年,我國自89年起引進這項制度,對於課稅問題一直未有明確之規範。至92年已有發行股權憑證公司之員工行使認股權取得股票,財政部至93年4月始明確解釋因執行認股權取得股票之員工,於執行日所屬年度應將執行員工認股權所獲得之利益併入綜合所得課稅,因財政部之解釋與美國內地稅法對員工認股權之課稅方式有極大差異,對已依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股權之員工產生極大的衝擊,於是產業界透過各項管道向財政部陳情,希望比照美國內地稅法對激勵型股票選擇權之課稅方式給予租稅優惠,惟財政部迄今仍未變更課稅之解媽。為研究員工認股權課稅之理論與實務,本文依財務會計理論之酬勞性員工認股辦法,探討公司發行認股權憑證列報費用之方式及員工所得之類吸與實現之時點,再分析美國內地稅法對激勵型員工股票選擇權之課稅方式,並與財政部解釋之課稅方式作一比較,最後對我國員工股權課稅所產生之經濟效果作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