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關於訴訟標的之各種見解在行政訴訟亦被援用,但在行政訴訟,大多數學者雖拒絕將實體法請求權作為訴訟標的,然而卻將其他實體法之要素列入訴訟標的之概念。特別是在撤銷訴訟,多數學者認為撤銷訴訟之訴訟標的乃是原告指摘行政處分違法並侵害其權利之主張,依據此說,撤銷訴訟之訴訟標的係由行政處分違法且侵害原告之權利兩部份組成,因此撤銷訴訟之訴訟標的即涉及實體法之權利,有學者因此認為,撤銷訴訟之訴訟標的並非以訴訟法說,而是以實體法說作為判斷之標準。反對者認為同一行政處分侵害數人之權利時,僅有單一訴訟標的存在;此外,原告主張侵害其權利,並非限定特定之實體權利,而是指其所有之權利整體(權利單一性)而言,故只要確實侵害其權利,即符合法律要求,因此行政法院判決之確定效力並不及於原告之特定權利,是以雖然原告提出行政處分侵害其權利之主張屬於訴訟標的之構成部分,仍與民事訴訟之實體法說不同。通說認為原告於撤銷訴訟之實體權利侵害主張係基於相同生活事實時,始得將實體權利視為整體而認為其訴訟標的同一,若基於不同生活事實,即非權利整體(權利單一性)。至於生活事實之確定,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有別,係以行政處分規範之生活事實為範圍。由於原告所提出行政處分違法而侵害其權利之主張相當於訴之聲明,並須以生活事實確定其實體權利之範圍,且應確定案件應適用之實體法規,因此撤銷訴訟之訴訟標的似應採三分肢說較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