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秘書長雖曾函釋,未滿七歲兒童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非屬少年事件處理法規範對象;各警察機關辦理此類案件,無須移送少年法院(庭)調查及審理,請本於「職權」酌處,相關調查卷宗亦無須函送少年法院(庭)備查。然而該函釋並未明定非屬偵查主體之司法警察官,是否即得不予辦理相關案件之移送並逕行結案,致生法律疑義。 本件爭點在「職權」內涵之不明確,且臺灣經常將之與「權限」、「管轄權」及「職務」視為同義詞而交替使用,衍生混淆不清之模糊觀念。本文即以此為出發點,詳述司法警察(官)在偵查程序中,角色之扮演與權限之分配,進而說明警察機關處理無行為能力學前兒童觸犯刑事案件,實施犯罪調查職權時應有之處理程序,並提出修法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