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司法體系中,大陸法系之法、義等國恆以檢察官署配置於法院,二者 同其土地管轄與事物管轄(審級管轄),檢察權與審判權共同成為司法權的內部 分工,苟無特別法院之設,自不容特別檢察官署之存在。英美法系之美國,檢察 官署與法院兩分,各歸行政權與司法權,僅有土地管轄之配置,檢察官署常受總 統及司法部長之干預,遇有高官厚爵之犯罪,不得不賦予特別檢察官獨立調查。 不論何者,特別檢察官署之設置均變異了固有的刑事司法程序,其法定機關化 的抉擇,在在涉及憲法權力分立、法律權力分工、檢察權司法屬性、審級組織法 理、比例原則的思辨與爭議,也推升了近百年來構造特別檢察官署的錘擺與興廢 浪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