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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中韓兩國地方教育行政制度比較研究
作者:金粱垣
作者(外文):JIN, LIANG-YUAN
校院名稱: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系所名稱:教育研究所
指導教授:黃政傑
謝文全
學位類別:博士
出版日期:1990
主題關鍵詞:台灣地方教育行政制度視導制度督學人事制度政策決定制度化教育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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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研究動機及目的
一 、研究動機
1970年代以後,中韓兩國都經歷了高速的經濟成長與社會急遽變化,國民必須重新適
應的社會,這意謂著現行教育行政制度必須有所更張,中韓兩國迫切需要提高現行教
育行政策度之效果。因此,有關如何改進兩國教育行政制度的研究乃是需要的。
教育行政制度所包含的範圍甚廣,而教育行政制度而又可區分為中央教育行政制度與
地方教育行政制度。中央教育行政機關依憲法乃是最高行政機關。推動各種教育政及
法令,為國家教育行政領導機關及教育行政決策機關。而地方教育行政機關則由中央
教育行政機關授權,實施適合各地區特色的教育政策,為下級教育行政執行機關。中
央教育行政機關制定教育計劃、教育法令、教育政策及推展各種教育事業固然重要,
惟實際上執行各種教育事業之地方教育行政機關。其教育行政活動及其所扮演的角色
,實為影響國家教育目的成敗的關鍵。因此,地方教育行政機關在完成國家教育目的
上,實居重要地位,且扮演主要角色,故對其組織及職權值得加以深入研究。
截至目前為止,教育行政制度之相關研究雖有若干,但其研究發現與結論有些或已不
再適合現時的實況,有再次研究的必要;其次,這些研究並未包括中韓兩國的比較在
內。而且中韓兩國在政治、社會、教育與經濟等各方面均有相類似的地方,也皆發生
相類似的問題,其教育行政制度彼此有值得相互借鏡之處,故乃就中、韓兩國之地方
教育行政制度加以分析及比較,以了解中、韓兩國地方教育行政的現況及面臨的問題
。此即本研究之動機所在。
二、研究目的
其於上述研究動機,本研究擬達成的主要目有下列三項:
(一)分析了解中、韓兩國地方教育行政制度的發展背景。
(二)比較中、韓兩國的地方教育行政制度,主要為其組織與職權。
(三)根據研究結果提出改進兩國地方教育行政制度之建議。
貳、研究方法及步驟
一、研究方法:
為達成研究的目的,本研究採三種研究方法;即文獻分析法、比較法及訪問法。其中
以文獻法及比較法為主,而訪問法輔。
文獻分析法:本研究利用文獻法探討中韓兩國地方教育行政制度的發展上有關歷史性
資料及相關組織與職權之現況,並包括兩國有關教育法令之分析。
比較法:本研究利用比較法比較兩國地方教育行政機關之組織及職權。本研究使用比
較法的步驟如下:(1確定比較研究之問題;(2蒐集資料及描述;(3解釋;(4併排及比
較;(5結論。
訪問法:為求兩國地方教育行政制度的現況及問題有深切的了解,乃採此法訪問專家
學者及中央、省(市)道(市)、直轄市(特別市)、縣(市)郡(市)和特別市分
區之教育行政機關的重要主管人員,以獲得所須之各種相關資料及寶貴的意見做為參
考。
二、研究步驟:
本研究進行之步驟為確定研究主題、收集國內外有關之文獻資料、比較分析兩國地方
教育行政制度、訪問兩國有關教育行政人員及專家學者而歸納其意見、歸納上述研究
所得的結果。
參、結論與建議
一、結論
綜合中韓兩國地方教育行政機關之發展與現況之分析及其組織及職權之比較後,歸納
得到下數個結論。
(一)中韓兩國地方教育行政制度,均能順應時代所需而作適當的修正。
如觀察兩國地方教育行政制度的演變,便可發現下列現象:1.政治環境突變或不穩定
時,大致其組織結構大為緊縮;2.當政治環境安定及社會經濟急速發展時,其組織便
盡量增設或改進,且不斷調整,以因應現實需要及業務發展;3.立足於廣泛之理論,
而不切實際的組織結構,終究無法生存而被淘汰;4.國家的體制、人民的要求、行政
文化及政府政策也是影響其結構修正的因素。
(二)中韓兩國教育行政制度由中央集權走向地方自治。
中華民國自播遷來台後,為貫徹民主精神,乃實施地方自治,中央教育行政機關大幅
授權予地方,採因地制宜的政策,以配合各地方之不同需要。韓國現雖尚未實施地方
自治,惟現正積極籌劃中,預計自1991年全國實施地方自治,亦漸由中央集權走向自
治。
(三)中韓兩國地方教育行政機關均缺乏諮議性及研究性之幕僚。
中華民國的地方教育行政機關中,均設有研究小組或研究室等研究性幕僚單位,卻未
設有諮議性的幕僚單位;韓國在道及特別市教育委員會設有諮議性的幕僚單位,而郡
市教育廳與特別市教育區廳卻未設有類似之諮議幕僚,又韓國地方教育行政機關均未
設有研究性之幕僚單位。中韓兩國在諮議性及研究性之幕僚之設置上或有偏頗只注重
其一或未給與相當重視,殊為可惜。
(四)中華民國地方教育行政尚未脫離普通行政的干涉。
中華民國教育行政系統內,省教育廳、直轄市教育局及縣(市)教育局均未與普通行
政分開,地方教育行政事業的興辦,教育行政機關沒有決定權,對地方教育事業的經
營管理,產生極大的影響。為使地方教育行政機關組織健全,必須使各地方教育行政
機關徹底獨立,如此,無論在經費、人事等各方面,地方教育行政機關皆有自主權、
決定權,方能教育行政系統臻於專業化。
(五)中韓兩國之視導制度差異甚大,但各具特色。
中華民國之督學一職其任務僅處理視導作業,即(1各科教學之研究及督導;(2各級教
育機關及學校概況之視導及查報;(3控案處理;(4處理上級交辦之事務等。惟並未採
用各科目的專任督學制度。韓國督學的任務除了具有中華民國督學之功能外,並依不
同科目,擔負各科目之監督,有教師的人事異動權,且對各級學校校長有考績評估的
權限。
二、建議
根據上述研究結論,提出下列幾點建議,以供中韓兩國地方教育行政制度改革之參考

(一)中華民國教育行政機關應專設管理、設施、財產、建築幕僚單位。中華民國地方
教育行政機關之幕僚單位通常是處理總務行政事務及會計事務,於此,似乎是大有問
題。政府將預算投資於學校固然重要,而尤要懂得如何妥善經營不至浪費經費,亦相
等重要。
因此,中華民國地方教育行政機關之幕僚單位有需要重新整編,專設管理設施、財產
及建築之幕僚單位。
(二)中華民國地方教育行政應採獨立化(自治化)。
其所有教育行政業務受一般行政機關的督導,無法完成教育行政之自治化。
中韓兩國為充分貫徹地方教育行政自治化,省道、縣(市)和郡(市)教育行政機關
皆應實行地方教育行政自治化,即採用教育委員會制,以建立一個能使居民直接參與
教育行政之居民創制(initative),居民複決(referend)及居民撤消(recall) 等之管
道,達成教育行政地方之分權化、居民教育自治化,地方教育行政管理之專業化及教
育之自主化等目的。
(三)教育行政應由具實際教學經驗之教育行政人員負責。
中華民國教育行政機關實由教育經驗淺薄之教育行政人員,負責處理業務單位之業務
(業務行政)。因此,有時在不甚了解目前教育環境的狀況下,依所屬機關統一的指
示及命令處理教育事務,發生不少降低教育行政效率性及合理性的情形。
中華民國教育行政機關人員,宜如韓國一般,將出身教身的教育行政人員及一般教育
行政人員分開,業務單位任用出身教師的教育行政人員,幕僚單位則由一般人員掌管
,實行二元化的公務人員制,以提高教育行政的效率。
(四)韓國地方教育行政機關應設置有關人事行政之專責單位。
韓國則未如中華民國般於各地方行政機關內專設類似的單獨人事管理單位,而是分散
設置於各單位中,由各單位之人事部門負責管理之。因人事權分散於各單位,往往造
成人事任用標準,任用原則的不一致,每一課均有自己的標準與原則,產生不公平的
現象。且人事權分散亦形成人員設置的浪費。故韓國地方教育行政機關應效法中華民
國專設人事行政單位管理教職員之人事,確立公正及公開性之人事制度。
(五)中韓兩國視導制度各有利弊,宜互相截長補短。
中華民國督學因任用高學歷的教育行政公務員,他們對於督導方面的理論知識雖然豐
富,但對於目前學校教學的實際經驗,則過於不足,無法有效地指導並協助教師的教
學研究、教材研究和教育問題研究等,實為一大問題。其次,中華民國督學可長任職
至退休時為止,此點就教育為專門事業的觀點來看,雖屬良制,但在追求教育專門性
的新理論,新構想之教育制度的革新情況下,有必要時常換血。為了使新進教育人才
有機會成為督學,促進教育制度的革新,有必要改進現行人事制度,使成為新舊督學
交接的方式。此外,又中華民國並未採用各科目之專任督學制度,因此,無法輔導各
科之專任教師,而形成頗大的問題。
中華民國應實施教育人員在限期內擔任督學後,可再回到教學工作上,然後又可恢復
督學職務的制度;而且建立各科之專任督學制。採用督學任期制,因為督學於教育行
政上擔負主要的任務,而於專任職責上,必須具有多樣的教育經驗。因此,促進新舊
督學的人事交流,再配合新教育論論以及實際教學經驗後,便可使教育發揮至最大的
功能。
韓國的督學係由教學經驗達三十年以上,初、中等學校校長擔任,雖然在督學行政業
務處理上十分幹練,對指導目前教師教學無太大問題,但因年齡偏高,使整個督學組
織呈現老化狀態,致在推動學務工作上效率降低,亦為一個問題。此外,韓國督學任
期五年,有足夠的機會改革人事,引進新人才,但從執行督學的專門業務性質來看,
時間又嫌太短,似乎才僅之熟悉整個督學任務剛能在督導、視察工作上得心應手之際
,卻又因五年任期已到,而必須撒手離職。因此,在必要因應實際考量,在獎學官的
任期上再做斟酌,使能充分發揮督學的任務。
中華民國的督學僅從事督學本身的視導工作,較為專業化,為一合理的制度。而韓國
的督學除了上述督學本任務之外,尚得執行、處理業務單位之學務行政業務和教師人
事異動,可說擔當了三方面的工作。由於督學本是校長出身,擁有豐富的教育行政業
務經驗,但對督學本身的督導工作能力便顯不足,成為督學行政上的問題,因此韓國
有必要採用二分化的督學制度,將擔任處理學務行政業務之督學,視察教師教學業務
的督學分開,採專業化的制度,以解決上述問題。
(六)中華民國於直轄市教育局下宜再設置下級教育行政機關以應需要。
如台北市教育局管轄十二個區,不僅為地方教育行政之領導機關,且直接督導各級學
校,扮演著兩種角色。台北市以其擁有二百萬人口來看,在教育事務的處理上,一位
行政人員必須面對一萬人口,其事務的繁重,可想而知。如此將造成士氣的低落及處
理事務的效率降低,不但無法發揮制度上的優點,反而突顯了缺點的嚴重性,實有再
設置下級單位之必要。
(七)韓國中央教育行政機關之高等教育經營管理權應委託地方教育行政機關行使。
韓國中央教育行政機關亦如同中華民國一般,有必要將高等教育行政經營管理權大幅
委託地方教育行政機關,以求在地方上設立的眾多大學行政更有效率,並確立行政權
的地方分權制,使高等教育行政朝向專業化發展。
三、未來研究方向
茲根據本研究之經驗與發現,臚陳下列值得進一步研究之建議:
(一)視導制度之再深入探討:找出兩國督學組織結構中,其職權、角色、技術、機能
及制度上的異同和優劣以供改革之參考。
(二)人員制度之研究:針對兩國現行之人員中,行政人才培養、資格任用、進修、考
績升遷、報酬轉任等各項制度,比較分析其優缺點,提出建議以供改進之參考。
(三)教育政策決定制度化之研究:使整個教育決策發生錯誤的機率,減少到最小的程
度。
(四)教育財政結構的研究:分析依其財政規模可獲致之教育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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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The Research Motiviation and Purpose
1.The Research Motiviation
After the 70''''s, R.O.C. and R.O.K. both experienced speedy growth on
economic and quick change on society. People of the two countries must
adapt themselves to the new society, which means that the current
educational administration system must have certain alteration, the R.O.C
and the R.O.K. must raise the effect of their current educationa l
administration system urgently.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devel op the
research on the way to improve both countries, educational administration
system.
The range of the educational administration system is very broad, and it
can be devided into two parts, one is the central education a
dministration system, the other is the local education administration
system. According to the constitution, the central education administ
ration system is the high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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