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金融資產證券化」制度,係指金融中介績構將流動性較低的「資產」(如不動產抵押貸款及信用卡應收帳款等),轉換為「證券」之交易模式,它具有增加資產流通性與降低信用風險等功能。為促進我國金融市場之發展,政府最近亦將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草案)送交立法院審議。惟迄今國內有關資產證券化法制之研究並不多見,而其他學門之研究又僅及,目前法學界對於此制所涉及之復雜法律架構與諸多管制爭議,尚未能充分釐清。 有鑑於此,本文從「架構式融資」之概念出發,說明資產分割及相關組織的原理及法律架構,並探討資產證券化之類型及經濟功能。其次,本文從比較法觀點剖析美國及日本之立法例、實務見解與學說爭議,再檢討其在學說與規範上之啟示。例如,美國立法中針對虛偽買賣、特殊目的事業被控制等問題,制定種種管制策略與監控機制,未來我國應如何參酌並補強周邊配套機制?即為本文探討重點。再者,本文以「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草案為對象,就法律架構、立法解釋、特殊目的公司制、基礎資產標的等爭議,逐一架以檢討分析。最後,本文探討資產證券化法憲之配套法規,就債權移轉、信託法之配套、有價證券之定義、私募等問題,與我國民法、信託法及證券交易法規定進行比較分析,並提出個人見解與建議。 總之,資產證券化制度真正困難之處,在於整體法律體系、市場機制與專業監督必須充分配合。本文從學理與立法政策面進行研究,期能有於相關立法與執行工作之推動,以促進我國金融市場之健全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