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旨在建構一個切合我國資訊公開法制需要之客觀一致、專業迅速且合理可行之審理機制及爭訟程序,以應我國未來修法之整備。蓋於知識經濟時代,面對各項資訊蓬勃發展,甚至資訊放任、爆炸情況之來臨,政府作為一個資訊之最大持有者,資訊公開法之建制實應擺脫以往保守消極防弊之心態,以正向積極態度,提供與創造人民加值運用資訊之環境,以庭、資訊電子化與全球競爭之趨勢。 我國政府資訊公開法制雖甫於94年12月28日完成立法初備,惟因審理機制與爭訟程序之設計過於簡略,造成實務運作上之亂象與困境,無論人民或執法公務員均有發生誤解、濫用或認識不清之情況。是以,透過建立其客觀專業一致性之審查機制與迅速完善之救濟管道,以真正其體落實資訊公開法制,實屬刻不容緩、亟需解決之課題。 本文首先經由探討我國資訊公開法制及實務運作現況,呈現我國資訊公開目前所遭遇之難題與困境。其次,參考美、英、日等國之立法例,比較分析各國立法制度於審理機制及爭訟程序之優缺,以構思可資參酌之可能制度設計,作為我國未來修法之參考,並藉以建構真正貼近我國人民需求資訊公開之社會,並深化民主法治,促進行政之公開化與透明化。 在有關審理機制方面,除考量客觀中立性、專業一致性、秘密保護性、迅速透明性、減少訟爭性外,在審查基準之建構上,嘗試研究建立:最小限度限制原則、核心目的原則、利益衡量等審理原則。另於審理程序架構上,妥過考慮秘密審理之方式及對第三人權益之保障。 在有關爭訟程序方面,於行政不服審查程序上,妥慎考量建構通切專業專責機關進行審理程序之合理性與必要性,包括其:定位、組成及權限等;並詳加討論救濟途徑之選擇、救濟客體之範圍以及審理程序之進行等。在行政訴訟救濟途徑上,審理範圍、舉證責任、訴訟類型之選擇、對第三人之保護程序、暫時性權利保護措施等,均列為本文架構完善救濟制度之重點。 本文希望透過制度性之整體考量,對我國政府資訊公開紛爭解決機制應有之取向,提供客觀公正審查基準之建立、專業專責審查機關之設置及完善行政救濟途徑之選擇等立法制度設計上之建議,以作為本文之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