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協力行為在現代合作行政國家的理念下,其重要性可謂是與日俱增。而ETC案判決及其後續效應,引發了公私協力行為的公法化趨勢,然基於各種投資契約或委託經營管理契約的複雜性及多樣性,其契約性質並未就此「定於一尊」,反而是突顯了公私法區別這個「於今尤烈」之困難議題。而德國為因應公私協力行為,其在行政契約法制中架構合作契約的修法方向,則係此一議題重要的他山之石,其進一步走出公私法適用法源及程序區別之傳統,此一發展趨勢自有其值得注意之處。由於公私協力行為「公私法混合」之本質,在實務上的發展亦代表了在相關法制設計上,有走出公私法區別迷思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