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摘要 從警察組織之歷史發展與警政思維的演變,民主的潮流使民眾期待警察角色的 轉變,從壓制犯罪的執法者,到顧及民眾所居住環境的生活品質與切身的對犯罪的 恐懼感,以提昇整體社區的安全品質。本文所介紹的第三造協力警政,為警察說服 或強迫組織或非犯罪者,如住委會、財產擁有者及其家屬、衛生和建築督導者、企 業主,共同承擔防止犯罪或減少犯罪問題的責任。在第三造協力警政,警察建立或 加強控制犯罪的節點位置或情境,這些節點是先前犯罪控制策略所未及或未奏效 者。有時警察利用與社區成員、家長、督導者及監管機構合作協商,以鼓勵和說服 第三人承擔更多的犯罪控制或預防的責任。然而第三造協力警政的核心,是警察運 用各種民事、刑事、行政的法令,要求或強制第三人承擔犯罪控制的責任,是法制 和執法單位決定了第三人協力介入的程序。這些趨勢影響犯罪控制和警政,從國家 責任防止和糾正犯罪行為為重心,改變為以犯罪控制和預防的系統網絡,以釐清和 管理風險。而警察是這些網絡的一個重要節點,其他的節點如私人警衛、保險公司、 監管機構、社區、企業、學校、家長等。治安不單是警察的責任,警察要和民間合 作,本文所介紹的第三造協力警政,是基於公私協力治安為基礎的警政策略,治理 的多義增加了策略的廣度及理論的彈性,重要的是策略的手段須以法令作為執行的 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