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係以行政秩序罰如何適用一事不二罰原則為主題,即一般所稱之處罰競合問 題。此不只涉及到行政秩序罰本身之重覆處罰,也及於行政秩序罰與其他制裁方式間之關係。 本文係先從理論上探究一事不二罰原則之概念,藉以明瞭此原則之意義及與其關係密切之一 事不再理原則間之關係。其次,著重於一事不二罰原則在憲法上根據,並參照德國基本法上 之規定及各種學說,加以歸納整理,且及於例外情形之容許。再就行政秩序罰各種競合之情 形,如與刑罰、與行政秩序罰、與懲戒罰及行政上之強制執行等之競合,藉由已建立之學理 基礎,參酌外國立法例,深入討論一事不二罰原則之適用情形。最後,本於論述所得,針對 我國現況所發生問題及日後之立法方向,提出個人淺見,供為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