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例原則是行政法的法源之一,係就國家一切措施之目的和為達到目 的所採取手段產生對人民負擔問的考量原則。比例原則概念包含三個次級概念: 適當性原則、必要性原則及狹義比例原則。適當性原則係指某法律或公權力措施 做為手段可達到其目的之謂,是一種手段與目的之間的關係;必要性原則係指在 所有能夠達成立法目的的手段中,必須選擇對人民權利損害最少者為之,是一種 手段與手段之間的比較與選擇的關係;而狹義比例原則係指一個措施,雖然是達 成目的所必要的,但是不可予人民過度的負擔,此對是否過度負擔的考量,已賦 予該手段一種價值,並提昇至目的的層次,作目的問的利益衡量,所以是一種目 的與日的問的關係。本文旨在闡述比例原則的內涵、概念發展及適用範圍,並從 比較的觀念,評述法治先進國家及我國之立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