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國由於社經因素之變遷,致使土地取得常為重大政策成敗與否之關鍵因素,因之,市地重劃乃成為政府推動土地政策之主要工具,然由於重劃區內土地寸上寸金,重劃參與人提起法律救濟之案件遂逐年增加,而加重了市地重劃推動之困難度,本文根據德國對市地重劃實施過程中重劃參與人法律救濟之處理方式,分析我國現行制度之內容,歸納為以下幾點,以供我國相關單位參考,茲簡述如下: (一)「前置作業程序」審查之組織設計:對異議人所提異議案件,應先由市地重劃之異議處理機關予以審理,此不但尊重行政機關 (亦即上級重劃單位) 專業知識之判斷,亦可收專家集體審查 (亦即重劃審查委員會) 之效,使重劃主管機關有再次檢視其先前所頒布行政處分內容之機會,以使重劃之實施更符合客觀與公平。反觀我國雖亦有類似之組織設計,然證諸實務則仍未能脫離上、下級重劃機關間「官官相護」之色彩,因之,其異議處理結果之公信力備受質疑,致使該組織設計亦形同虛設,未能有效減少其後異議案件(亦即「訴願案件」)提出之數量,進而影響重劃之實施效率。 (二)行政與司法單位之權責整合:起訴人所提案件並非逕交付邦法院審查,而係先交付重劃主管機關,此一權責整合機制之設計對重劃主管機關而言,應可促其重新審查先前所頒布行政處分之內容,並加重其審查之責任,蓋其或可因此修正系爭案件之內容,而避免動用法院審理之途徑。而我國的情形是:以臺北縣為例,訴願人直接向省訴願委員會提起訴願 (提出「訴願意旨」) ,再由原處分機關 (亦即重劃主管機關;例如臺北縣政府地政局) 提出「答辯意旨」,並由訴願委員會審理之,如此之設計機制將使所有訴願案件均須透過一段冗長之處理過程,而無法顧及重劃之實施效率。 (三)建地 (重劃) 法庭之設立:為提昇對市地重劃異議案件審判之公正與客觀性,德國政府特設置建地 (重劃) 法庭並隸屬於邦法院與邦高等法院之下,以能結合學者專家之專業知識合理審理訴訟案件,藉以減少重劃紛爭,提高重劃效率。而我國目前尚乏如此之組織機制,然隨著社經因素之變遷,重劃區內之土地訴願案件將有增無減,故設立重劃法庭應為我國未來須重視之課題。 (四)建立「公聽制度」並加重其於異議案件審理過程中之功能:以我國訴願制度為例,由經驗顯示訴願委員對重劃之專業知識似有不足,而重劃主管機關往往亦未能提供足夠資料以供審判,因此應強化重劃計畫確定形成過程中之「公聽」功能,庶幾或可彌補計畫確定後修補之不足,然我國相關法令規定尚仍欠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