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例原則的內涵包括: 適當性( Geeignetheit )、 衡平性( Angemessenheit )及必要性( Erforderlickheit )。我國的競技運動選手培訓制度,目前由政府主導,其 目的之達成與手段之選擇,理應受比例原則規範。本文透過文獻探討與內容分析,以比例原 則之三點內涵經由法學方法之論證,檢測國內目前的競技運動選手培訓制度,並對該制度提 出建議。 培訓制度為打造國際運動比賽金牌之手段,而金牌之目的,對外為提升國家知名度,對內則 為帶動運動風氣;就此觀點而言,培訓制度有其存在之適當性。但目前培訓制度易妨礙選手 之工作權或學習權,其所造成之社會成本重大,導致該制度之利益與成本難以衡平。本研究 建議,對於社會人士選手給予維持生計之津貼;對學生選手,則在學校制度上給予延長修業 年限之機會,使能兼顧學業與訓練。如此才能使培訓之成本與效益衡平。 在培訓方式的選擇上,建議透過租稅減免鼓勵民間機構參與,其次才考慮由政府出資;並根 據不同個案,審慎評估自行訓練或集中訓練之利弊,務使政府之行政成本與個人之工作權或 學習權妨礙成本降至最低,俾符合成本最小之必要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