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行政機關的行為均包括實體部分及程序部分,集會遊行法是一部實體法,就中缺乏程序的規定,因而必須回歸到行政程序法的一般性規範,從行政程序法的程序權觀察集會遊行法,以陳述意見和當事人權利的關係最為密切,本文即是以行政程序中的陳述意見為主軸,探討如何應用於集會遊行法,分成兩個層次加以說明。第一個層次闡述陳述意見和集會遊行法的接軌,包括行政處分、當事人、陳述意見的內容及範圍、警察機關的義務、陳述意見的例外,尤其是情況急迫和行政?制執行的概念;第二個層次則具體地討論室內和室外集會之行政處分作成之前的陳述意見,並以個案為輔助,用來思考並釐清問題,同時藉由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提出的「合作要求」,將之視為行政契約,如同盟誓般地信守,以化解敵意,進而減少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