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探討在德國法上,尤其是德國稅捐通則上,有關於非營利組織課稅的相關規定,蓋一九七七年的稅捐通則在德國稅法中乃是兼具實體與程序法雙重意義的框架性規定,其對於各別稅法中有關於非營利組織免稅之稅捐優惠的規定,具有規範與補充規範的作用。依據該處之規定,主要針對德國稅法提供免稅優惠之非營利組織之型態、要件與其所從事之行為進行規範。其中闕為重要者,乃是其對於非營利組織所進行的積極性要件(公益性、直接性、無私性與唯一性)規定,對於我國法制僅設有消極性要件規定者極具參考價值。此外,對於非營利組織所得從事之免稅行為,亦有詳細而具體的規定。文末並一體檢討我國關於非營利組織課稅之現行法制上可能存在的問題,作為結論。